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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泸县府办发〔2017〕53号)

来源:泸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23 09:17:05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是农业部指定的四川省五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县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

(一)各镇(街道)责任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隔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政策性保险工作;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

(二)县级有关部门责任

1.农林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环节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处理及副产物流向全程监管制度;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贮点的规划设置、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派出驻点官方兽医,对运营单位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2.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秩序,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贮存等病死畜禽的经营者开展立案侦查。

3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中心、收贮点及保险补贴经费的落实。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业主)在贮藏、流通、消费、餐饮等环节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5.目标管理部门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目标督查和考核。

发改、卫计、环保、市监、水务、税务、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监管、协助。

(三)生产经营者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主体责任,履行报告义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病死畜禽和屠宰厂(场、点)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统一处理;农村和城镇居民发现病死畜禽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收集运送至收贮点,收贮后交由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管的思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处理体系。采取引进业主投资、财政补助的方式在牛滩镇建设1个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套建设8个病死畜禽收贮点(附后);定点屠宰厂(场、点)应按1—2个月的存放时间配备三腺组织和剔除的病变组织暂存收集冷柜设施;组建成覆盖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活动等全过程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

   按照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县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县域内的病死畜禽采用镇(街道)集中收集,统一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一)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1.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为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的项目资金,用于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营及设施技改升级等。

2.县级财政专项补助。县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全县8个)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每年补助运行经费8万元/个;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全县5辆)购置补助20万元/辆;对动物疫情、强制免疫死亡、病死的猪牛羊和小家禽、江河水库和城市乡村乱扔乱抛的动物尸体、执法检查发现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无害化处理费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直接补助无害化处理中心,大中动物(猪、牛、羊或病害动物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按80/头进行补助,小动物(鸡、鸭、鹅、犬、猫等)按2/公斤进行补助。

(二)落实保险政策

    引导和鼓励广大生猪散养户、规模场、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参加养殖保险,对能繁母猪实行全覆盖参保,确保参保率达100%,对育肥猪、仔猪、奶牛应保尽保,按照政策给予保费补助。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小家禽畜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建立保险理赔台账,凭养殖户有畜牧兽医站签字确认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贮证明》作为理赔依据。

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林、公安、食药监、环保、市监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泸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贮点设置表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7


附件

    泸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储点设置表

 

建点镇

覆盖镇(街道)

建点镇

覆盖镇(街道)

云锦

立石、百和、云锦

太伏

太伏

福集

嘉明、福集、玉蟾

方洞

喻寺、方洞

奇峰

玄滩、奇峰

石桥

毗卢、石桥

天兴

潮河、天兴

云龙

兆雅、云龙、得胜

注:1.坚持就近收集原则

2.海潮、牛滩镇不建收贮点,直接运至处理中心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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