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正常开展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来源,对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泸县检察院在深入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针对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不到位、申报不及时、落实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专项监督活动,及时向县财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追缴、强化协作、健全机制,全面保障特殊人群合法权益。
一、积极靠前服务,主动摸排线索。2023年初,县检察院“连心桥”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办案团队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在同泸县残疾人联合会座谈时,发现近年来泸县辖区内,每年均存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现象,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监督。县检察院以该线索渠道为契机,组建“连心桥”特殊群体司法保护中心专班,在县域内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专项监督活动,分别对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核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情况,经调查发现部分单位因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未及时申报缴纳,县财政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监管和催缴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致使辖区126家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30余万元。
三、聚焦系统整治,推动靶向纠治。针对上述问题,县检察院向县财政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方面督促其全方位履行监管职责,对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精准施策。另一方面强化源头治理,教育引导相关单位提高依法行政、科学施政、合规管理,推动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催收等流程化制度机制。县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残保金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单位逐一进行催收。目前,全县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126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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