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下延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方便劳动者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根据《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下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8〕5号)要求,现将《登记证》办理业务下延到各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保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办理下延授权对象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登记证》办理业务下移到各镇(街道)劳保中心,授权劳保中心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发放《登记证》,并承担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的责任。
二、《登记证》发放对象
按照(川人社发〔2014〕30号)和(泸市人社发〔2015〕11号)文件规定,《登记证》发放对象为: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五)符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劳动者。
三、《登记证》办理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办理程序。已在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符合办理《登记证》的申办人员本人向最近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登记机构所在镇(街道)劳保中心申办。
(二)提供资料。申办人需提供《登记证》办理申请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返回)及复印件、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各镇(街道)劳保中心要逐项核对申办人身份信息、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审核系统内登记信息是否符合办证条件,属比对信息(根据就业失业登记备注信息确认)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应由申办人员按规定在相应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后,再申办《登记证》。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并告知证件使用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在了解申办人情况后,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
审核系统内登记信息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时,应按照人员类别信息审查需登记的以下相关信息资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需提供个体经营执照及复印件。
2.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需提供就业证明。终止灵活就业的需提供终止就业证明。
3.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4.学校毕业或肄业学生,需提供高校《毕业证》或其他学校毕(肄)业证复印件。
5.从用人单位(含个体经营组织)失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失业的,需提供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止经营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6.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证》。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需提供劳改部门或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8.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承包土地面积50%的农户家庭成员中的农村劳动者,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镇(街)提供剩余面积低于50%标准的农村劳动者花名册。
四、印章使用及管理
《登记证》第二页左上照片粘贴处所需钢印使用县就业局统一制作有各镇(街)编码的钢印(附件1);第二页右下所需红印印章统一使用各镇(街)劳保中心的印章。
各镇(街道)劳保中心负责人为县就业局授权指定的钢印保管人,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妥善保管,人员发生变更,应先报县就业局书面备案后再行变更,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存查。
五、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劳保中心要建立办证台账(附件3),逐一记录办证情况,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证件编号、办理日期、当前人员就失业状态、证件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各镇(街道)劳保中心应将当月《登记证》办证台账复印件盖章后于次月10日前报县就业局就业促进股备案,县就业局将对《登记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对虚假办证、违规办证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各镇(街)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格按照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规范及办证程序、信息比对、办结时限、钢印管理等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下延的承接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登记证》所需针式打印机由县就业局统一配置,集中采购,并移交各镇(街)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在4月底前县局完成对各镇(街)人员业务培训和设备配置、钢印制作等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在2018年5月1日起全县统一下延《登记证》办理业务。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办《登记证》仍可直接到县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办理。
附件:
1.泸县各镇(街道)办理《就业创业证》使用钢印编号
2.泸县《就业创业证》办理申请表
3.泸县《就业创业证》办证台账
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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