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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玉蟾街道“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泸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10:30:2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玉蟾街道“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941629分,泸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景某某驾驶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泸县玉蟾大道与玉龙路十字路口处右转时,将右侧前方骑自行车直行的张某撞倒并卷入车底,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104号)文件规定,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纳溪区应急管理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泸县玉蟾街道“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泸县玉蟾街道“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泸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10X0X3X7X3XX5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泸州市纳溪区XX镇街村XX号;法定代表人:韦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20155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一、二、三),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冷藏保鲜),普通货运。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代办车辆入户;货物仓储、配送、中转;吊装服务;汽车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川交运管许可泸字510503000774号;有效期:2023224日至202722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315日,某物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安全科、环保科、车管科、行政办公室、财务科5部门组成,明确安委会成员及职责。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名,分别为:源、、熊梅、邓莲和舒,均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且都在有效期内。

某物流编制了包含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责任制等制度汇编;修订《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制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2023年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和消防应急演练;制定2023年度《环保、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经费提取使用计划》;每月下发会议通知要求全体驾驶员在驾运保上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运输企业安全教育月度统计表;每月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召开安全例会;建立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E6137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基本情况。

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所有人:景某某;挂靠单位:泸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纳溪区XX镇街村XX;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凌宇牌CLY5257GJB43E1;车辆识别号:LZZ1BLSF9JN384267;发动机号:180207089837;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20184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4月。

201849日,某物流景某某签订《车辆经营挂户协议》,挂靠经营期限:201849日至车辆报废日期止。

2.投保情况。

2023316日,某物流为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DZA2022351050000065693。同日,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351050000044972

202349日,某物流为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12690583901986497381。同日,投保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3.维护检测情况。

202344日,泸州市宏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1052223040400012;技术等级:二级;检验结论:合格。

2023815日,泸县恒信汽车修理厂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编号:21111692055206509429;维修类别:二级维护。

(四)事故驾驶员及死亡人员情况。

1.驾驶员。

景某某,男,身份证号:510521196X1X0X2XXX,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道XX社区XX号;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88326日;有效期限:长期;准驾车型为“A2”类。

2.死亡人员。

张某,女,身份证号:51102519810X1X2XXX,住址:泸县玉蟾大道XXX单元XX号。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949时许某物流驾驶员景某某驾驶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泸县恒固建材商砼站装载C35混凝土运送到泸县玉蟾大道溪山宸苑建筑工地。

14时许景某某驾驶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泸县恒固建材商砼站装载10m3C35混凝土,行驶至县城建设街老桥处时,右侧后轮与路边石头擦碰致边胎钢丝断裂鼓包,到达溪山宸苑建筑工地卸下约8m3

1618分,景某某驾驶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溪山宸苑建筑工地出发到县城周边的汽车维修店修补轮胎。因不熟悉车辆维修店地址,在行驶途中一直将手机免提放置于驾驶室台上,与同事钟国通话咨询汽车维修店的行驶路线。

1629分,正在与钟国通话的景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泸县玉蟾大道与玉龙路交叉路口处右转时,将从溪山宸苑方向往烟草公司方向骑自行车直行的张某撞倒并卷入车底,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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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视频截图

(六)事故现场勘查及天气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泸县玉蟾大道与玉龙路交叉路口二小区侧,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无中央隔离及路侧防护设施,有人行横道线和车道分割线道路交通标线。地面自行车划痕1.9m,起点距基准线14.2m。人体被碾压变形,头部处于车辆左后轮下,左后轮粘附大量人体组织,自行车倒地位置至车辆左后轮地面面积7.8m×1.2m的人体组织擦痕(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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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现场图)

2.天气情况。

根据泸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证明:9408时至508时期间,玉蟾街道晴间多云,平均气温29.3℃,无降雨、雷电等强对流天气。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41633分,某物流总经理韦某源接驾驶员景某某电话报告,赓即安排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熊向公司所在地丰乐镇人民政府和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电话报告,并随即从泸州赶往事故现场协助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置。

1632分,110接群众电话报警;1646分,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名出警人员达到事故现场处置。

1639分,泸县人民医院120接群众电话到达现场;经120医生确认,张某已当场死亡。

1652分,县应急局接市应急局值班室电话要求核实事故情况;1705分,县应急局值班室向市应急局值班室电话报告。

1750分,泸县总值班室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818分,县应急局值班室书面向市应急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玉蟾街道办、县应急局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社会稳控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639分,泸县人民医院120出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张某当场死亡。随后,120急救车将死者遗体送往泸县殡仪馆存放。

2.善后处置情况。

某物流总经理韦源专门负责,开展死者家属接待、情绪安抚、赔付协商等工作。910日,死者遗体安葬,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秩序井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响应及时,行动迅速,现场救援有序,善后处置得当,未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

(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20231011日,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521120230000153号)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在此次事故中,景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且转弯时未注意观察直行的非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张某没有与该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及过错行为。

(二)直接原因。

驾驶员景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直行的非机动车,将右侧前方骑自行车直行的张某撞倒并卷入车底

(三)司法鉴定及酒精、涉毒检测情况。

1.死者尸体鉴定。

2023922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222号),鉴定意见:张某系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盆部车辆碾压伤,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2.E61375安全技术鉴定。

2023922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车鉴字第1985号),鉴定意见:1.未发现被鉴定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信号系统存在安全隐患。2.被鉴定车辆的前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3.酒精含量、涉毒检测。

202394日,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景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泸县大队0905-1号),血液酒精浓度:0mg/100ml;判定结果:未超标。同日,泸县公安局出具景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尿液检测吸食毒品情况,检测结果呈阴性。

(四)间接原因。

1.韦某源某物流总经理,未依法履职。组织制定的本公司驾驶操作规程,未明确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规定;未组织开展川E6137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检查,未发现该车的前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2.某物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驾驶员景某某驾驶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过程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驾驶行为的规定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车辆前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编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前,未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向驾驶员景某某有效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张某。没有与该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及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不予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景某某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直行的非机动车,将右侧前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骑自行车直行的张某撞倒并卷入车底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3]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韦某源某物流总经理,未依法履职。组织制定的本公司驾驶操作规程,未明确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规定;未开展川E6137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检查,未发现该车的前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物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驾驶员景某某驾驶川E613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过程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驾驶行为的规定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该车辆前防护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编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前,未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向驾驶员景某某有效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有关政府和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分析研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某物流,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前,应当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等培训教育,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职。

某物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驾驶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驾驶操作规程;应严格实施本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规范建立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泸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加强路面巡查、站点检查,及时查处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非法营运、无证驾驶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落实全主体、全要素、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定期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尤其是物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要压实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坚持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常态化开展巡查;用好两书两函一通报,对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及时提醒,对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督办,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约谈,适时进行通报;强化督查考核力度,以强有力的综合监管举措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泸县人民政府玉蟾街道“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1113


泸县玉蟾街道 一般 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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