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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某公司“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泸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09: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某公司“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3310943分,泸县某公司驾驶员晏某某驾驶EXAXXX号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万得路云龙至得胜方向行驶至得胜镇新卫生院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夏某某驾驶并搭载熊某某EXXX7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夏某某熊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一般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104号)文件规定,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蟾街道办事处和得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泸县某公司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泸县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5X1XAXXXBXL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X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201810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吊车、泵车汽车租赁。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EXAXXX作业车及投保情况

车辆类型: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泸县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XX使用性质:营运品牌型号:徐工XZXXX1XXXQXXX车辆识别代号:LXGXXAXXXBX00XXXX发动机号码:D9114032077

2022628日,泸县某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XZX202XX40X0X0X44X3XX日,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保险单号:PXXX20X2XX01X000X1X4XX

2. EXXX7X摩托车及投保情况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夏某某住址:四川省泸县XXXXXX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豪爵牌HJX5X-XF车辆识别代号:LCXPCX0X9K0X1X3XX发动机号:TD05781

20221031日,夏某某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XX50X20X2XX0X0X00X1XX

(三)事故驾驶员死亡人员情况

1.驾驶

晏某某,男,汉族,42岁,身份证号码:51X52X19X1X20X1XXX,住址:四川省XXXXXX号;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524日;有效期限:长期;准驾车型为“B2”

夏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332;有效期止:202532日;准驾车型为“D”类。

2.死亡人员

夏某某,男,汉族,66岁,身份证号码:5105XX19XX1X1X0XXX,住址:四川省泸县XXXXXX号。

熊某某,女,汉族,59岁,身份证号码:51X52X19X4X0X40XX4,住址:四川省泸县XXXXXX号。

(四)司法鉴定及酒精涉毒检测情况

1.EXAXXX安全技术鉴定

2023412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EXAXXX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车鉴字第699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刮水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2.EXXX7X安全技术鉴定

2023412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EXXX7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车鉴字第700号),鉴定意见:未发现被鉴定车的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3.死者尸体鉴定

2023412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90号),鉴定意见:熊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3412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91号)鉴定意见: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形成血胸最终呼吸循环障碍死亡。

4.酒精含量、涉毒检测

2023331日,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晏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泸县大队2023033101号),血液酒精浓度:0mg/100ml;判定结果:未超标。331日,泸县公安局出具晏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230331001),以尿液检测吸食冰毒片剂、冰毒检测结果呈阴性。

2023411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川菲司鉴所〔2023〕理鉴字第680号),鉴定意见:送检夏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023331日,泸县公安局出具提取的夏某某毛发进行毒品含量检测,毛发中吗啡、冰毒的含量均为阴性。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泸县得胜至分水S438公路0km+500m得胜镇新卫生院门口)处,现场道路云龙往得胜方向为下坡路段坡度4°,视线良好且无障碍物设置有施工慢行限速40的交通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潮湿,路面宽为7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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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图)

(六)天气情况

    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33109时许,泸县某公司驾驶员晏某某接到公司调度胡涛电话安排前往得保路(得胜-保安)苗圃起吊树木。晏某某接到工作派单后,遂驾驶EXAXXX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公司停车场出发沿港城大道行驶。

0943分,晏某某驾驶EXAXXX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泸县S438公路0Km+500m处(得胜镇新卫生院)时,与相对方向由夏某某驾驶并搭载熊某某EXXX7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夏某某熊某某受伤,经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和道路设施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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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后,途经一小汽车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晏某某下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维护现场秩序并等待医生和交通警察到来。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信息接报和响应情况

3310947分,得胜派出所接110指令;0955分, 3名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0950分,得胜镇卫生院接县120电话,立即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前往事故现场。

0958分,得胜镇政府值班室接派出所电话报告。镇政府主要领导立即组织党政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社会事务办和罐顶山村干部赶赴现场。

1001分,泸县人民医院120出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开展急救和生命体征诊断,夏某某熊某某2人分别于1007分、1011分,由出诊医务人员所在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随后,120急救车将死者遗体送往泸县殡仪馆存放。

2.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得胜镇政府、泸县公安局得胜派出所和交通警察大队县应急局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社会稳控等工作。

)善后处理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3482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秩序良好。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响应及时行动迅速现场救援有序善后处置得当未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三、事故原因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1]在路面潮湿的下坡路段制动时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

(二)间接原因

    泸县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2023420日,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521120230000058号)认定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在此事故中,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夏某某熊某某没有与该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及过错行为。

2.安全和应急管理不到位。定期检查不到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川EXAXXX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检查[2],未建立机动车技术管理台账。培训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晏某某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机构不健全,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未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泸县某公司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

1.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路面潮湿的下坡路段制动时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的规定,本次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起重机检查》第1部分(GBT 23724.1-2016)第5.4项:应制定定期检查的计划。定期检查的周期应根据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使用频率与繁重程度确定,对于工作状态中的所有起重机,检查周期不应超过12个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夏某某熊某某,没有与该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及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的规定,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3.泸县某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未建立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次事故中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

泸县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定期检查不到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川EXAXXX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检查,未建立机动车技术管理台账。培训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晏某某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机构不健全,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未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本次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泸县某公司,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检查,并建立机动车技术管理台账。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职

泸县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要组织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事故易发种类组织演练。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玉蟾街道办应督促辖区内各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和督促辖区企业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落实全主体、全要素、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泸县某公司3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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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 某公司 一般 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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