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泸县民政局部门决算(含公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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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2年11月18日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全县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撒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贯彻落实婚姻登记工作法律、规章和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工作法律、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8、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0、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拟订县级儿童关爱保护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承担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7、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2021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1.基本民生保障更加坚实。一是持续巩固兜底保障成果。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率先在全市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1.35万脱贫人口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二是不断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以“3+1”为抓手,即:“社会救助对象清理复核、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低保救助质效提升+解忧暖心传党恩”深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综合改革,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2021年,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4万余人,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5亿元,惠及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对象3.9万人。三是稳步提升特困对象供养服务水平。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确保“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2021年,纳入城乡特困供养0.88万人。
2.基层社会治理更有活力。一是深化城乡社区治理。圆满完成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305个村(社区)一次性选举成功;出色完成全省首批城乡社区治理试点县工作,玉蟾街道被命名为全省基层治理示范街道,清溪、康桥、祥和社区和水竹林村被命名为全省基层治理示范村(社区)。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依托城乡社区治理试点,建设县级社会组织创新创业园,搭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供需交易平台。三是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开展帮困助学、大病救助等慈善救助项目。“9.16”地震发生后,泸县慈善会筹集社会抗震救灾捐赠资金82.72万元。四是完善社工服务体系。健全“县级社工总站—镇(街道)社工站—村(社区)社工室”三级社工服务体系。建成1个县级社工总站、3个镇(街道)社工站、8个村(社区)社工室,覆盖群众6万余人。
3.基本社会服务更有温度。一是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建成全市功能最齐全的社区养老综合体——玉蟾街道九曲时光养老综合体,实施喻寺镇、嘉明镇等敬老院1075张床位、500户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县、镇、村、组、户“五维”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二是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明显增强。构建“县、镇、村”三级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制,配备镇(街道)儿童督导员20名,村(社区)儿童主任305名。建立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1个、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20个、村(社区)“儿童之家”活动阵地272个。三是社会事务领域综合改革持续深化。实施绿色惠民殡葬,为385名逝者家庭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54.99万元。开展“殡葬服务进社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婚俗改革、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全市通办”试点工作。2021年,办理婚姻登记7870对。做好地名文化宣传保护和传承工作,完成县域内32条道路和6座桥梁的命名审核工作。
4.项目建设推进更加有力。一是主动谋划。泸州北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已成功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3600万元,正积极争取泸县失能照护中心项目落地。二是加快实施。争取上级资金2468万元,加快推进泸县社会福利院、石桥镇敬老院建设,新增养老床位390张;对玄滩镇、立石镇等10个镇敬老院护理能力提升改造,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三是尽早投用。建成投用海潮镇敬老院、泸县康复医院综合大楼,满足我县养老服务和精神医疗卫生需求。
5.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成效显著。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智能化综合执法指挥平台加快建设,“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机制初步形成。二是提升发展质效。编制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初步形成“两核引领、两星示范,两区协同”的县域空间发展格局。三是增强服务能力。县域30分钟医疗服务圈初步形成,6大“协作型、融合型”初中教育共同体初步形成,“一窗式服务”“一枚印章管审批”逐步完善。云龙镇等1镇4村入选省、市乡村文化振兴样板村镇。四是提高治理效能。党建引领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加快形成,玉蟾街道及其4个村(社区)成功创建全省基层治理示范镇村,云龙镇等1镇3村成功创建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镇村。
二、机构设置
泸县民政局下属二级单位4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4个。具体包括:泸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泸县老年大学、泸县殡葬管理所、泸县康复医院。
纳入泸县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0个。因为:4个下属二级单位中,泸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和泸县老年大学未独立核算,与民政局机关合并核算,决算报表自然也就合并编制;泸县殡葬管理所、泸县康复医院是独立核算,但同时又是一级预算单位,独立编制部门决算。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总计6199.9万元,与2020年6862.38万元相比,收入总计减少662.48万元,下降9.7%,主要变动原因是项目经费减少;2021年度支出总计6199.9万元,与2020年5656.92万元相比,增加542.98万元,增长9.6%。主要变动原因是2020年项目部分资金在2021年支出,导致2021年项目支出增加。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柱状图)
二、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收入预算执行总额4302.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86.89万元,占94.9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5.62万元,占5.0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注:数据来源于财决01表)
(图2:收入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三、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本年支出合计6040.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2.93万元,占12.13%;项目支出5307.35万元,占87.8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注:数据来源于财决03表。)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302.51万元,与2020年6862.38万元相比,收入总计减少2559.87万元,下降37.3%,主要变动原因是项目经费减少;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6040.28万元,与2020年5656.92万元相比,增加383.29万元,增长6.78%。主要变动原因是2020年项目部分资金在2021年支出,导致2021年项目支出增加。(注:数据来源于财决01-1表)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柱状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99.6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67%。与2020年4844.66万元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055.01万元,增加21.78%。主要变动原因是2020年部分项目资金在2021年支出,导致2021年项目支出增加。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柱状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99.67万元,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类)支出38.00万元,占0.6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710.48万元,占96.79%;卫生健康(类)支出87.27万元,占1.48%;住房保障(类)支出29.7万元,占0.5%;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34.21万元,占0.58%;其他支出140.62万元,占2.38%。
(注:数据来源于财决01-1表,仅罗列本部门涉及的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类级。)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饼状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5899.67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
1.2069999 科学技术支出-其他科学技术支出-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支出决算为38.00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208020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 支出决算为500.8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3.208020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 支出决算为98.1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4.208020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社会组织管理:支出决算为2.7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5.208020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决算为7.8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6.2080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支出决算为61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7.208050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支出决算为61.7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8.208050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支出决算为39.8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9.208050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决算为7.0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0.208100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儿童福利:支出决算为294.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1.208100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老年福利:支出决算为1262.0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2.208100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殡葬:支出决算为59.4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3.208100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支出决算为114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4.208109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其他社会福利支出:支出决算为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5.208110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支出决算为1562.5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6.208200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支出决算为24.7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7.208250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决算为31.7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8.2101101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决算为10.7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9.2101102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决算为12.1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2101103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决算为5.5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1.2101601 卫生健康支出-老龄卫生健康事务-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支出决算为58.9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2.2210201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决算为29.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3.2240703 灾害防治应急管理支出-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自然灾害救灾补助:支出决算为34.2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注:数据来源于财决01-1表和财决08表,仅罗列本部门涉及的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为决算数<项级>和调整预算数<项级>比较,与预算数持平可以不写原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32.9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52.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80.5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注:数据来源于财决07表和财决08-1表,仅罗列本部门实际支出涉及的经济分类科目。)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0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注:上述“预算”口径为调整预算数。)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33万元,占54.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74万元,占45.14%。具体情况如下:
(图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饼状图)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0%。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21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3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与2020年基本持平。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0。截至2020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0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3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2.74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与2020年基本持平。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7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6批次,285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2.74万元,具体内容包括: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领导检查指导我县养老服务、晚晴行动、项目建设、流浪乞讨救助、福彩公益金、慈善会等各项工作和南充市、合江县、古蔺县民政局来泸县交流学习基层治理、养老服务、村民小组自治等接待生活费。
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5.62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泸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0.57万元,比2020年减少13.68万元,下降7.0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支出。
(注:数据来源于财决附03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泸县民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5.7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5.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58万元。主要用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社工服务、办公设备采购等。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1.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6.3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91.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6.36%。
(注:数据来源于财决附03表)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泸县民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主要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注:数据来源于财决附03表,按部门决算报表填报数据罗列车辆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在2021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城乡低保县级配套项目(项目名称)等13个经常性项目开展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对13个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选取13个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年终执行完毕后,对7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同时,本部门对2021年部门整体开展绩效自评,《2021年泸县民政局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第四部分)。
第三部分 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指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工作经费支出。
10.行政运行:指机关行政单位基本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11.机关服务:指下属事业单位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12.民间组织管理: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登记、换证、年检等资料费用。
13.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只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主要包括县城街路牌、门楼牌新增维护管理费,地名普查。
1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兆雅镇安贤和百和镇土主两个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
15.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婚姻登记机构改造工程以及省定向财力支出。
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有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8.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退役职工(贺由刚)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
19.死亡抚恤:指局机关死亡职工(杜作文)家属(父母亲)遗属补助。
20.儿童福利: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和事实孤儿关爱帮扶资金。
21.老年福利:指对老年人提供服务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百岁老人生日慰问、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贫困高龄老人春节和重阳节慰问、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海潮镇敬老院建设等。
22.殡葬:指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主要包括绿色惠民殡葬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经费。
23.养老服务:指财政在养老服务方面的补助支出,包括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支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建设补助支出等。
24.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指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2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主要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支出,以及救助中心机构人员、公用经费。
26.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指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对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27.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对民政救助对象困难群众(包括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机组、孤儿)的临时价格补贴支出。
2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社区(村)工作者补助经费。
29.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0.事业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31.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指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属事业老年大学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2.乞讨农业农村支出:指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调研经费支出。
33.住房公积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指财政安排的海潮敬老院修建资金(调为新增债券资金,属基金、本级)。
35.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指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包括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孤儿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县级地方分成的福彩公益金支出。
3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9.“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1
泸县民政局2021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部门概况
(一)机构组成。
县民政局是泸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设8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信访室、安全生产监管股)、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股、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股、福利慈善和社会工作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社会组织党建股。
(二)机构职能。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全县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撒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贯彻落实婚姻登记工作法律、规章和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工作法律、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8.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0.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拟订县级儿童关爱保护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承担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7.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三)人员概况。
人员情况。2021年末实有编制内人员34人,其中:行政人员13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18人、老年大学3人。另有其他人员8人,其中:临聘驾驶员2人、临聘炊事员1人、临聘工作员1人、临聘流浪乞讨救助护工3人、临聘清洁工+门卫1人。
二、部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一)部门财政资金收入情况。
2021年收入支出年初预算2019.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4.68万元,经常性项目支出1625.2万元。
2020年收入支出年初预算484.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6.51万元,经常性项目支出108.00万元。。
(二)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2021年支出预算执行总额6040.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2.93万元,项目支出5307.35万元。。
2021年,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302.51万元,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897.39万元,实际支出6040.2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9.62万元,均为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三、部门财政支出管理情况
(一)预决算编制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泸县2021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口径》等预算编制的法律、法规,编制2021年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采取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编制的方法,结合我局实际和工作计划,认真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人员经费预算按照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审核的工资进行编制,切实做到数据完整和准确无误。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提出具体的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细化项目支出内容,精准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申报表,提供准确的项目支撑依据,切实做到项目资金编制的合理化、人性化,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整、准确的报送到县级财政部门,为全县预算编制工作的按时完成打下基础。
(二)执行管理情况。
在资金的支出执行上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坚持“反对浪费,节约开支”的原则,专款专用,不拖欠,不挪用。在收到财政对口股室下达的各类指标后,按照资金的用途,在把好审核关的基础上,按时按量按照资金预算进度及时拨付各项款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及项目资金全部按要求和规定给予支付,特别是在三公经费方面加强管理,不该报销的一律不给予报销,严格把支出控制在年初的预算指标内,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和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支出绩效情况。
1. 部门支出绩效。
(1)行政运转保障。
我局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和细化了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财务收支平衡,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2)机关厉行节约。
我局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编制了《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岗位制度等相关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了内部监督和控制,增强财务运行透明度,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对2021年预算信息进行了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2021年度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无车辆购置费。
会议费2.45万元,年初预算0.00万元,上年决算数2.68万元,同比减少0.23万元,减幅8.58%;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数3.33万元,年初预算4.00万元,占年初预算83.25%;上年决算数3.33万元,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公务接待费2.74万元,年初预算10.00万元,占年初预算27.40%;上年决算数2.84万元,同比减少0.10万元,减幅3.52%。“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对比表如下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对比表
单位:万元、人、次
指标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支出金额(万元) | 接待批次 | 接待人次 | 支出金额(万元) | 接待批次 | 接待人次 | |
三公经费支出合计 | 2.84 | 28 | 295 | 6.07 | 26 | 285 |
因公出国(境)费 |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3.33 |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3 | 3.33 | ||||
公务接待费 | 2.74 | 35 | 272 | 2.74 | 26 | 285 |
总之,我局2021年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和单位财务规章制度,优化了年度预算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得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3)机关节能降耗。
我局始终遵循和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养成节约好习惯,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从自身的用水、用电、耗油做起,全力打造民政职工“人人节俭、事事节约、时时降耗”的良好氛围。
2021年,我局用水量4284立方米,减去底楼公共厕所用量约1800立方米,实际用水量为2484立方米,比上年的2136立方米增加348立方米,增幅16.29%,原因为民政局消防水管地震后爆裂和社会福利中心消防水管年久失修爆裂漏水消耗水量较大;用电量59214度,比上年的57859度增加1355度,增幅2.34%;公务车耗油5211.88升,比上年的4902升增加309.88升,增幅6.32%。
2. 专项预算项目(待批复项目)支出绩效。
(1)资金绩效分配情况。
我局严格执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按要求规范实施绩效分配。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我局2021年初预算经常性项目22项,资金总额6725.2万元,均严格按照预算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以及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效、合理地使用各项民政专项资金。
(3)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21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及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优势和作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各项任务工作均已圆满完成。
(四)财务管理情况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财经纪律及《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准则。做到账务处理规范,会计凭证和财务报告真实完整,不做假账。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明确一般性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报账审核审批程序。机关公务接待、差旅费严格按泸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遵守财经法规,严格财经纪律,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巡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时上报各项报表及自查报告。
(五)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绩效评价。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定期汇总存量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并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加强督促跟踪问效,单位领导和业务股室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我局无论是资金预算编制方面,还是预算执行、综合管理、整体绩效方面,均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合理安排项目,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完成了部门职能职责,实现了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支出绩效,故我局总体评价为良。我局根据“县级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部门预算编制方面自评得分8分,预算执行方面自评得分方18分,综合管理方面自评得分37分,整体效益方面自评得分28分,合计总得分91分。
(二)存在问题。
1.相关经费保障不足。一是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不足。在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县级补助70%,镇级匹配30%)、护理能力提升(省级补助80%,县镇各匹配20%)和适老化改造(省级补助80%,县镇各匹配10%)中,多数改造工程存在“吃皇粮”现象,县镇财政未匹配或匹配改造经费不足。二是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保障不足。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2021年全县照料护理补贴资金需求为1430.94万元,县财政解决资金175.51万元,缺口211.78万元,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筹,镇(街道)自筹资金一直未落实。三是精神医疗卫生经费保障不足。县财政未划拨县康复医院近四年下乡发药款912.67万元(2018年329.97万元;2019年349.8万元;2020年175.8万元;2021年57.1万元),长期赊欠药品、医疗器械及食材等物资费用800余万元,医院运营难。
2.部分项目推进缓慢。一是泸州北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业主为泸州市民政局,由泸县组织实施,因建设手续办理层级不明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二是镇(街道)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我县绝大部分敬老院无产权手续,且房屋老旧,消防改造难度大,备案验收困难,资金需求大。三是殡葬服务项目。泸县殡仪馆新建项目已纳入四川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但未落实建设用地;丞相山公墓存量穴位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但丞相山公墓二期易址扩建项目未落实建设用地。
(三)改进建议。
1.人员配置方面。我局领导班子未配齐,长期空缺副局长1名,且现有班子成员年龄偏大。恳请县委、县政府及时研究决议,为我局配齐领导班子,保障民政工作有序开展。。
2.经费保障方面。恳请县财政统筹资金,按比例保障敬老院护理能力提升、适老化改造及消防设施改造等经费。分批次划拨县康复医院历年下乡发药经费。
3.项目推进方面。一是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委托泸县组织实施泸州北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二是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逐步实施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三是尽快为泸县殡仪馆新建项目、丞相山公墓二期易址扩建项目落实建设用地。
附件2-1
政策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民政-救助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财政政策基本情况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2020年7月,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联合转发《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0〕68号),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每月430元。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现场评价抽样选点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的方式,随机对各镇(街道)农村低保户享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了解。
(二)政策总体评价。
通过抽样的数据来看,农村低保户满意率为100%。2021年全年共计发放农村低保325821人次,6910.56万元。
三、政策绩效情况
(一)政策设计。
1.目标科学。政策目标明确合理,支持范围与政策规划匹配,目标设定与客观需求一致。
2.项目协同。政策专项间制度机制顶层设计不存在缺陷或缺失,统筹协调、互为补充,无交叉重复的情况。
3.对象全面。政策实施对象覆盖全面,凡持有我县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都可以获得低保。
4.标准合理。政策标准制定合理协调,充分考虑对象、区域、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设定政策标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每年调整一次。低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布。
(二)政策执行。
1.按照《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3个规程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申请程序和审核审批流程。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县民政局、各镇(街道)和村(社区)长期公示在保对象信息。
2.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农村低保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不存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也未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
3.政策专项实施过程中方式方法同向,不存在相悖或不合理。
(三)政策效果。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对于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通过定期复核、低保专项治理、线上线下财产收入核对等措施,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及时纠正“错保”“骗保”“漏保”等现象。对象精准率达99.5%以上。
3.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抽访、收集意见建议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的满意度。对于来信来访群众,及时解决信访事项,并做好电话回访提高信访对象满意度。2021年全年社会救助信访、举报率较往年大幅度下降,群众评价普遍较好,社会满意度提高。
四、存在问题
(一)救助资金保障压力大。随着救助对象的不断增加和救助水平的逐年提升,资金保障压力日益增大。虽然县级财政克服困难加大了投入,但资金仍面临巨大压力。
(二)救助工作保障能力偏弱。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内容不断拓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现有的工作保障机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
(三)低保对象管理难度大。核查申请救助家庭收入状况是核定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由于居民收入的动态性、隐私性,致使核查工作难以做到真实、准确,低保对象隐瞒收入,“骗保”现象存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极不统一,给入户调查、公示公开带来很大难度。随着城乡低保救助标准越来越高,附加值越来越高,低保对象进来容易出去难,争吃低保的呼声很高,普遍存在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的思想。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操作程序。广泛宣传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争取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流程,加强低保监督。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化操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减少流程操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大量具体事务都要靠基层来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力量。
2021年特定目标类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泸县民政局(314001) | 实施单位 | 泸县民政局 | |||
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 (万元) | 预算数: | 6910.56 | 执行数: | 6910.56 | ||
其中: 财政拨款 | 6951.56 | 其中: 财政拨款 | 6910.56 | |||
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应保尽保。 | |||||
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预期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
完成 指标 | 数量指标 | 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质量指标 | 发放标准 | 稳步提高 | 稳步提高 | |||
时效指标 | 资金按时发放率 | ≥90% | ≥90% | |||
成本指标 | ||||||
效益 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对象生活水平情况 | 有效改善 | 有效改善 | ||
社会效益 指标 | ||||||
生态效益 指标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 对象生活保障制度 | 进一步完善 | 进一步完善 | |||
满意 度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 对象户满意度 | ≥90 | ≥90 |
附件2-2
政策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民政-救助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财政政策基本情况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2020年7月,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联合转发《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0〕68号),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每月620元。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现场评价抽样选点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的方式,随机对各镇(街道)的城市低保户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了解。 (二)政策总体评价。 通过抽样的数据来看,城市低保户满意率为100%。2021年全年共计发放城市低保17896人次,700.15万元。 三、政策绩效情况 (一)政策设计。 1.目标科学。政策目标明确合理,支持范围与政策规划匹配,目标设定与客观需求一致。 2.政策协同。政策专项间制度机制顶层设计不存在缺陷或缺失,统筹协调、互为补充,无交叉重复的情况。 3.对象全面。政策实施对象覆盖全面,凡持有我县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都可以获得低保。 4.标准合理。政策标准制定合理协调,充分考虑对象、区域、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设定政策标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每年调整一次。低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布。 (二)政策执行。 1.按照《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3个规程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申请程序和审核审批流程。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县民政局、各镇(街道)和村(社区)长期公示在保对象信息。 2.城市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城市低保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不存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也未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 3.政策专项实施过程中方式方法同向,不存在相悖或不合理。 (三)政策效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对于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通过定期复核、低保专项治理、扶贫领域作风和腐败问题整治、线上线下财产收入核对等措施,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及时纠正“错保”“骗保”“漏保”等现象。对象精准率达99.5%以上。 3.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抽访、收集意见建议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的满意度。对于来信来访群众,及时解决信访事项,并做好电话回访提高信访对象满意度。2021年全年社会救助信访、举报率较往年大幅度下降,群众评价普遍较好,社会满意度提高。 四、存在问题 (一)救助资金保障压力大。 随着救助对象的不断增加和救助水平的逐年提升,资金保障压力日益增大。虽然县级财政克服困难加大了投入,但资金仍面临巨大压力。 (二)救助工作保障能力偏弱。 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内容不断拓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现有的工作保障机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 (三)低保对象管理难度大。 核查申请救助家庭收入状况是核定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由于居民收入的动态性、隐私性,致使核查工作难以做到真实、准确,低保对象隐瞒收入,“骗保”现象存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极不统一,给入户调查、公示公开带来很大难度。随着城乡低保救助标准越来越高,附加值越来越高,低保对象进来容易出去难,争吃低保的呼声很高,普遍存在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的思想。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操作程序。 广泛宣传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争取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流程,加强低保监督。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化操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减少流程操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大量具体事务都要靠基层来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力量。
2021年特定目标类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泸县民政局(314001) | 实施单位 | 泸县民政局 | ||
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 (万元) | 预算数: | 700.15 | 执行数: | 700.15 | |
其中: 财政拨款 | 700.15 | 其中: 财政拨款 | 700.15 | ||
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应保尽保。 | ||||
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预期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完成 指标 | 数量指标 | 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质量指标 | 发放标准 | 稳步提高 | 稳步提高 | ||
时效指标 | 资金按时发放率 | ≥90% | ≥90% | ||
成本指标 | |||||
效益 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对象生活水平情况 | 有效改善 | 有效改善 | |
社会效益 指标 | |||||
生态效益 指标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 对象生活保障制度 | 进一步完善 | 进一步完善 | ||
满意 度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 对象户满意度 | ≥90 | ≥90 |
附件2-3
政策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民政-救助股: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财政政策基本情况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020年7月,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联合转发《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0〕68号),将集中特困人员供养金调整为每月810元。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建立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度,并根据自理能力给予分档补助。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现场评价抽样选点情况。 根据各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直接拨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各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支出,实行院财镇管。 (二)政策总体评价。 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公办福利机构。通过抽样的数据来看,符合条件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率为100%。2021年全年共计发放集中特困供养金24771人次,2006.45万元,护理补贴支出148.89万元。 三、政策绩效情况 (一)政策设计。 1.目标科学。政策目标明确合理,支持范围与政策规划匹配,目标设定与客观需求一致。 2.项目协同。政策专项间制度机制顶层设计不存在缺陷或缺失,统筹协调、互为补充,无交叉重复的情况。 3.对象全面。政策实施对象覆盖全面,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标准合理。政策标准制定合理协调,充分考虑对象、区域、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设定政策标准,集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各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 (二)政策执行。 1.按照《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3个规程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申请程序和审核审批流程。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县民政局、各镇(街道)和村(社区)长期公示在保对象信息。 2.集中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集中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将集中特困供养金拨款到各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集中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每年认定一次,根据认定结果测算护理补贴资金量,资金下拨各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由各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不存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也未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 3.政策专项实施过程中方式方法同向,不存在相悖或不合理。 (三)政策效果。 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存在问题 (一)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压力大。随着供养对象的不断增加和救助水平的逐年提升,资金保障压力日益增大。虽然县级财政克服困难加大了投入,但资金仍面临巨大压力。 (二)社会救助工作保障能力偏弱。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内容不断拓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现有的工作保障机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 (三)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不足。根据文件要求,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分别给予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0.2倍、0.3倍和0.4倍照料服务标准。2021年度,全县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贴资金需求1430.94万元,县财政安排资金175.51万元,差额资金由镇(街道)解决,但实际镇(街道)落实差额资金存在困难。 五、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化操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减少流程操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配强工作力量,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大量具体事务都要靠基层来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力量。 (三)建议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镇(街道)匹配部分直接扣减镇(街道)的财力,年终与镇(街道)结算。
2021年特定目标类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自评 (集中特困人员供养)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泸县民政局(314001) | 实施单位 | 泸县民政局 | ||
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 (万元) | 预算数: | 2006.45 | 执行数: | 2006.45 | |
其中: 财政拨款 | 2006.45 | 其中: 财政拨款 | 2006.45 | ||
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 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 ||||
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预期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完成 指标 | 数量指标 | 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质量指标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稳步提高 | 稳步提高 | ||
时效指标 | 资金按时发放率 | ≥90% | ≥90% | ||
成本指标 | |||||
效益 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对象生活水平情况 | 有效改善 | 有效改善 | |
社会效益 指标 | |||||
生态效益 指标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 对象生活保障制度 | 进一步完善 | 进一步完善 | ||
满意 度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 对象户满意度 | ≥90 | ≥90 |
附件2-4
政策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民政-救助股: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财政政策基本情况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020年7月,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联合转发《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0〕68号),将分散特困人员供养金调整为每月650元。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建立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度,并根据自理能力给予分档补助。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现场评价抽样选点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的方式,随机对各镇(街道)的分散特困对象享受的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情况进行了解。
(二)政策总体评价。
通过抽样的数据来看,分散特困对象满意率为100%。2021年全年共计发放分散特困供养金82237人次,5345.41万元,护理补贴支出26.62万元。
三、政策绩效情况
(一)政策设计。
1.目标科学。政策目标明确合理,支持范围与政策规划匹配,目标设定与客观需求一致。
2.项目协同。政策专项间制度机制顶层设计不存在缺陷或缺失,统筹协调、互为补充,无交叉重复的情况。
3.对象全面。政策实施对象覆盖全面,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4.标准全面。政策标准制定合理协调,充分考虑对象、区域、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设定政策标准,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分档制定,体现差异性。
(二)政策执行。
1.实施对象精准。按照《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3个规程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申请程序和审核审批流程。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县民政局、各镇(街道)和村(社区)长期公示在保对象信息。
2.政策调整及时。分散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分散特困供养金和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分散特困供养金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每年认定一次,根据认定结果测算护理补贴资金量,资金下拨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通过社会化方式打卡发放到照料护理人银行卡上,不存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也未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
3.执行机制同向。政策专项实施过程中方式方法同向,不存在相悖或不合理。
(三)政策效果。
分散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存在问题
(一)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压力大。随着供养对象的不断增加和救助水平的逐年提升,资金保障压力日益增大。虽然县级财政克服困难加大了投入,但资金仍面临巨大压力。
(二)社会救助工作保障能力偏弱。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内容不断拓展,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现有的工作保障机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
(三)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不足,根据文件要求,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分别给予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0.2倍、0.3倍和0.4倍照料服务标准。2021年度,全县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贴资金需求1430.94万元,县财政安排资金175.51万元,差额资金由镇(街道)解决,但实际镇(街道)落实差额资金存在困难。
五、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化操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减少流程操作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配强工作力量,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大量具体事务都要靠基层来落实,要切实加强基层力量。
(三)建议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镇(街道)匹配部分直接扣减镇(街道)的财力,年终与镇(街道)结算。
2021年特定目标类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 (分散特困人员供养)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泸县民政局(314001) | 实施单位 | 泸县民政局 | ||
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 (万元) | 预算数: | 5345.41 | 执行数: | 5345.41 | |
其中: 财政拨款 | 5345.41 | 其中: 财政拨款 | 5345.41 | ||
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 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 ||||
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预期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完成 指标 | 数量指标 | 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应保尽保 | |
质量指标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稳步提高 | 稳步提高 | ||
时效指标 | 资金按时发放率 | ≥90% | ≥90% | ||
成本指标 | |||||
效益 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对象生活水平情况 | 有效改善 | 有效改善 | |
社会效益 指标 | |||||
生态效益 指标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 对象生活保障制度 | 进一步完善 | 进一步完善 | ||
满意 度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 对象户满意度 | ≥90 | ≥90 |
附件2-5
泸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 一、项目概况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 〕1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泸县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按照40%总体补助水平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承担60%。我县有困难残疾人11000人左右,2021年全年共发放131214人次,补贴资金1312.14万元。资金使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绩效目标。计划实现的具体绩效目标是每人每月100元,县民政局按月通过银行代发足额发放到困难残疾人指定银行账户,我县2019年7月起使用“一卡通”发放。 (三)项目资金申报相符性。项目内容实施与具体实施内容相符合,目标合理可行。 二、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一)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计划及到位。根据上年度困难残疾人数量和2021年补贴标准,省级配套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496万元,县本级匹配财政资金848万元,我县补贴资金每月按时足额到位。 2.资金使用。年初,我县计划安排补贴资金1257万元,今年发放补贴发放资金1312.14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4.39%。 根据《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泸州市民发〔2016〕38号),我县按月足额支付,资金使用合规合法,资金支付与预算相符。 (二)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等按照泸县民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评价项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理及时、会计核算规范。经办人每月统计资金发放人数和资金,经局领导审核审批,报财政局核查,由银行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由各村、镇根据每月人员变动情况,上报增减及发放人员名单台卡,将发放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报财务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由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残疾人账户。 三、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完成情况 全年共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31214人次、发放资金1312.14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4.39%,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项目效益情况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社会效益较好,有效解决了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存在问题 1.残疾人自理能力差,办理、激活“一卡通”困难,造成补贴资金发放难。 2.部分残疾人举家外出,未办卡或未激活“一卡通”,造成资金发放难。
2021年特定目标类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泸县民政局(314001) | 实施单位 | 泸县民政局 | ||
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 (万元) | 预算数: | 1312.14 | 执行数: | 1312.14 | |
其中: 财政拨款 | 1312.14 | 其中: 财政拨款 | 1312.14 | ||
其他资金 | 其他资金 | ||||
年度总体目标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 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 ||||
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预期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完成 指标 | 数量指标 | ||||
质量指标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 不低于100元/人.月 | 不低于100元/人.月 | ||
时效指标 | 资金按时发放率 | ≥90% | ≥90% | ||
成本指标 | |||||
效益 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受助人员基本生活 | 有效改善 | 有效改善 | |
社会效益指标 | |||||
生态效益指标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 进一步完善 | 进一步完善 | ||
满意 度指标 | 满意度 指标 | 对象户满意度 | ≥85 | ≥85 |
第五部分 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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