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关于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泸县人民法院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泸县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承担的主要职能为:
(1)审判案件;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4)普法,即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机构设置
我院除机关外,为方便群众诉讼,另设有云龙、玄滩、牛滩、玄滩、太伏、云锦、潮河、加明等8个基层人民法庭。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泸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2019年收入预算总额为2029.74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22.69万元,下降11.0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缩减。
2019年支出预算总额为2029.74万元,较上年预算支出减少22.69万元,下降11.0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其中:人员支出1240.35万元、占61.11%,日常公用支出334.66万元、占16.4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3万元、占0.13%,项目支出452万元、占22.27%。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额为1577.74万元。人员支出1240.3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82.36万元,津贴补贴392.77万元、绩效工资3.12万元、奖金28.7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9.2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46.63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9万元、住房公积金84.37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34.66万元,其中:办公费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维修(护)费10万元、印刷费6万元、水费3.6万元、电费30万元、邮电费24万元、物业管理费30万元、差旅费18万元、会议费9.6万元、培训费12万元、劳务费4万元、委托业务费4.8万元、工会经费7.64万元、福利费11.47万元、其他交通费78.1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3万元,其中:独子费0.33万元、遗嘱生活补贴2.4万元。
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总额45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8万元、商务接待4万元、被装购置费20万元、陪审员经费10万元、司法救助金30万元、案件审判265万元、案件执行80万元、普法宣传经费10万元、法警训练器材、服装5万元、案件专用网络运行系统经费15万元、律师调解工作室经费5万元。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62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比上年预算无变化。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于上年预算相比无变化。本年度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所需的餐饮费。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四)公务用车购置费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0辆,其中:轿车10辆,越野车7辆,多功能乘用车3辆。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泸县人民法院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泸县人民法院2019年未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泸县人民法院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46.67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106万元,比上年预算105万元增加1万元、增长0.95%,主要用于业务装备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泸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20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9年单位总体绩效目标是: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紧紧围绕“努力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开展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九、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四)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五)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六)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七)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XX(单位)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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