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2/27 12:33:21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0 10:08:00 【字体: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县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容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竣工验收工作。

4、承担城乡容貌管理的责任。负责县城区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县城(镇)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停车占道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承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县城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对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着力解决垃圾污染问题;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粪池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6、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依法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全县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7、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8、承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对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9、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全县20个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行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和堆放材料,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综合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0、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县性专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1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12、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承担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4、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一级预算单位,属行政单位,下属二级单位4个,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事业单位3个。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核定总编制73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参公编制28名,事业编制27名,工勤编制6名。在职人员总数61人,其中:行政人员9人,参公人员19人,事业人员27人,工勤人员6人;退休人员9人;临聘人员80人。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208.05万元,较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099.73万元,增加108.32万元,增长5.16%

2019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208.05万元,较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099.73万元,增加108.32万元,增长5.16%,增加原因为增加了在职人员6名和一个季度的环卫工人工资。其中:人员支出711.86万元、占32.24%,日常公用支出93.09万元、占4.22%,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0.1万元,项目支出1403万元、占63.54%。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额为2208.05万元。人员支出711.8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70.16万元、津贴补贴147.6万元、奖金6.73万元、绩效工资7.4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6.2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3.19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68万元、住房公积金39.7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40万元。日常公用支出93.09万元,其中:办公费21.6万元、印刷费1万元、手续费1万元、邮电费16万元、物业管理费1万元、维修(护)费2万元、租赁费2万元、劳务费11万元、工会经费3.4万元、福利费5.1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1.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万元,其中:独子费0.1万元。

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总额14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5万元、公务用车3.5万元、“牛皮癣”治理经费8万元、采购环卫工人劳保5万元、市政环卫水电费530万元、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维修维护430万元、市政、环卫、执法车辆运行费135万元、代收垃圾费手续费10万元、智慧城管办运行维护费用20万元、第一书记工作经费2万元、环卫工人工资及福利255万元。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8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4.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比上年预算6.5万元增加1.5万元、增长23.08%,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单位机构增加,划转了相关预算。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减少)0。

  (二)公务接待费较上年预算于上年预算相比没变化。 本年度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确保2019年公务接待活动正常开展。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1.5万元。

  (四)公务用车购置费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加(减少)0。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42辆,其中:轿车2辆,越野车0辆,多功能乘用车40辆。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0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0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3.09万元,比上年预算83.71万元增加9.38万元、增长11.21%,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增加,公用经费增大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5万元,比上年预算15万元增加10万元、下降66.67%,主要用于减少了采购项目。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共有车辆4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经费0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9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总体绩效目标是: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承担着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职能。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宗旨,以“市容精细化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实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建设智慧城管平台、升级改造城市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着力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管理的共建共治共享,全力建设“服务、高效、创新、廉洁”四型城管。推进城市设施更加完善、秩序更加规范、环境更加优美,全面打造“安全、有序、便捷、舒适、幸福”的美丽龙城。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