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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17 11:56:00 【字体: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泸县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承担的主要职能为:

(1)审判案件;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4)普法,即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我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及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争创“全国文明单位”目标,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审执工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6959件,结案6635件,结案率95.39%,创建成为“全国文明单位”、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被市中院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法院”,全年获得48项市级以上集体、个人表彰。

二、部门概况

我院除机关外,为方便群众诉讼,另设有云龙、玄滩、牛滩、玄滩、太伏、云锦、潮河、加明等8个基层人民法庭。行政编制109人,实有103人;工勤编制12人,实有12人;退休32人;临聘31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泸县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4082.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82.75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图1:收入决算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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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泸县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3402.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31.42万元,占47.95%;项目支出1770.85万元,占52.0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图2:支出决算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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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082.75万元,支出总计3402.27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分别增加990.22万元和341.74,分别增长32.02%和11.17%。

(图3: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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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02.2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41.74万元,增长11.17%。

(图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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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02.2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071.92万元,占90.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6.02万元,占4.5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9.67万元,占1.46%;住房保障支出124.67万元,占3.66%。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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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1301.06万元,完成预算99.9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0.47万元年底支付账号错误结转。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支出决算为734.87万元,完成预算97.3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救助金20万元结转。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支出决算为514万元,完成预算100%。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 支出决算为148万元,完成预算100%。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 支出决算为326.99万元,完成预算79.7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装备购置款83.01万元结转。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47万元,完成预算100%。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154.02万元,完成预算1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决算为1.99万元,完成预算100%。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支出决算为49.67万元,完成预算100%。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支出决算为124.6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31.4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24.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41.38万元、津贴补贴447.76万元、奖金28.8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4.0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62.9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62.04万元、生活补助1.99万元、奖励金0.39万元、住房公积金124.6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4万元。
‎  公用经费207.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8.49万元、手续费0.26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5.4万元、邮电费9.55万元、物业管理费3.96万元、差旅费13.86万元、会议费14.41万元、培训费7.81万元、公务接待费10.77万元、被装购置费0.34万元、劳务6.92万元、委托业务费3.84万元、工会经费16.32万元、福利费3.44万元、其他交通费80.87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7.8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7.12万元,占81.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77万元,占18.6%。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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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16年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7.1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7.12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洗车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0.88万元,下降18.76%。主要原因是车改减少部分车辆所致。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7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430批次,2155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10.7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公务活动的用餐费。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23万元,下降10.25%。主要原因是节俭开支,公务接待基本上安排在院机关食堂。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泸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7.24万元,比2016年减少2.93万元,下降1.39%。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泸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3.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8.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9万元。主要用于被装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泸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泸县人民法院未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 指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一级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2.“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泸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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