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文物局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保护、收藏、展览(示)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征集、登编、修复、保管;文物展览(示);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法律法纪宣传、文物讲解、历史知识普及;文物信息网络建设。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文物局和博物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部门概况
部门设置有办公室、文物保护股、博物馆股、政策法规股。各股室主要职责:办公室:负责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协调、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生、接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工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审定各类合同、协议及财评、招投标工作;文物保护股:拟定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计划、规划;研究提供泸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和文物保护“四有”“五纳入”等基础工作;负责或协助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等的申报和保护;组织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工程(不包括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计划安排、勘探设计、报批、工程施工、监管和验收;负责全县野外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研究、宣传和利用;博物馆股:拟定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研究提供泸县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保护、发展的措施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指导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核文物藏品调拨、借用、交换;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登记、鉴定定级以及馆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可移动文物的科研、宣传和保护;负责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政策法规股:拟定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宣传、执行和督查落实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实施文物普法;负责巡查、检查、督查全县文物、博物馆、工程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和处理涉及文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承办有关文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本年收入合计1113.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13.81万元,占100%;
2017年本年支出合计3678.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5.40万元,占5 %;项目支出3513.50万元,占95%。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1113.81万元,支出决算总计1108.81万元。较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024.37万元,减少181 %,支出增加519.72 万元,增加 88.2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08.8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519.72万元,增加88.2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08.8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文物保护支出1071.15万元,占9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33万元,占2%;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支出8.32万元,占1%;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支出11万元,占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支出决算为1071.15万元,完成预算80%,小于预算数,是因为资金结转;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8.33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8.32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11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5.4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9.0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1.09万元、津贴补贴49.0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7.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09万元。
公用经费26.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60万元、印刷费3.20万元、水电费0.88万元、会议费5万元、工会经费0.81万元、福利费1.21万元。“三公”经费5.63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和2016年无因公出国(境)费。
2017年无因公出境团组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2.80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减少0.20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相符。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32批次,240人,共计支出2.8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国家、省、市、县领导专家。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83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减少0.17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1辆。2017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2.83万元,主要用于安全巡查、公务和业务活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70.09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事业运行经费支出26.32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86.2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59.2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7万元。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工程和方案编制。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659056.92元、财政应返还额度:253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1、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6个,涉及财政资金1070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5分,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非税收入征缴情况,二是文物保护意识和博物馆的公众满意度还不够,三是人才培养不够。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和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加强人才的培养。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得分 |
部门决策(25分) | 目标任务(15分) | 相关性(5分) | 5 |
明确性(5分) | 5 | ||
合理性(5分) | 5 | ||
预算编制(10分) | 测算依据(5分) | 5 | |
目标管理(5分) | 5 | ||
综合管理(30分) | 专项资金分配时限(2分) | 省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1分) | 1 |
中央专款分配合规率(1分) | 1 | ||
中期评估(2分) | 执行中期评估(2分) | 2 | |
绩效监控(5分) | 预算执行进度监控(2分) | 2 | |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3分) | 3 | ||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2分) |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1分) | ||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1分) | |||
资产管理(6分) | 资产管理信息化情况(2分) | 2 |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情况(2分) | 2 |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分) | 1 | ||
内控制度管理(2分) |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2分) | 2 | |
信息公开(6分) | 预算公开(2分) | 2 | |
决算公开(2分) | 2 | ||
绩效信息公开(2分) | 2 | ||
绩效评价(5分) | 绩效评价开展(2分) | 2 | |
评价结果应用(3分) | 2 | ||
部门绩效情况(45分) | 履职成效(20分) | 部门特性指标 | 20 |
可持续发展能力(15分) | 重点改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 5 | |
科技(制度、方法、机制等)创新(5分) | 5 | ||
人才培养(5分) | 4 | ||
满意度(10分) | 协作部门满意度(3分) | 3 | |
管理对象满意度(3分) | 3 | ||
社会公众满意度(4分) | 3 |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文化体育与传媒(2070204):指文物保护。
12.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5):指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费用。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1102):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
14.住房保障(2210201):指住房公积金。
15.“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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