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泸县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能: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部门概况
泸县公安局是一级预算单位,属行政单位,下属二级单位5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事业单位3个。
泸县公安局在职人员326人,其中行政人员267人,工勤人员8人,事业人员51人;临聘人员226人。
泸县公安局固定资产总额9569.85万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泸县公安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522.99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5978.27万元,增加544.73万元,增长9.11%;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522.99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5978.27万元,增加544.73万元,增长9.11%。增加原因:在职人员增加,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度,泸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运行经费初预算支出984.62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安排情况
泸县公安局2018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数5065.99万元。人员支出3848.9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947.30万元、津补贴1488.55万元、奖金66.2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78.1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55.5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13.20万元;日常公用支出984.62万元,其中:办公费248.13万元、水费15万元、电费85万元、邮电费50万元、物业管理费20万元、差旅费60.93万元、维修费50万元、劳务费30万元、工会经费18.94万元、福利费28.41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5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2.57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5.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32.39万元,其中独子费0.73万元、遗嘱生活补助18.34万元、住房公积金213.32万元。
泸县公安局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5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6万元,办公设备及材料设备6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20万元,户口本、准迁证工本费30万元,禁毒委工作经费、宣传费10万元,城市报警监控系统租赁费177万元,城区保安经费8万元,城区警务室工作经费6万元,维稳(特请)经费)20万元,DNA建库经费27万元,拘留所水电燃料、拘留人员生活20万元,征兵工作经费10万元,安保维稳经费55万元,一标三室工作经费25万元,大要案专案经费150万元,经侦专案经费100万元,刑侦专案经费100万元,国保专案经费50万元,巡防安保维稳等经费138万元,一村一辅警补助415万元。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8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万元,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8年无因公出国(境)预算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36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预算安排150万元,其中公务车购置预算0万元,运行维护费预算150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
七、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6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泸县公安局国有资产总额为5930.57万元,其中通用设备2350.42万元,专用设备2739.12万元,图书档案4.93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836.1万元。执法执勤车辆71辆。
九、绩效目标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2018年工作安排部署,泸县公安将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继续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总目标,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要求,以市局“三抓三变三提升”为行动指南,坚持“一四六”工作策略,以“保持全市第一,勇争西部一流”为目标,主动服务泸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公安局2018年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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