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县县委政法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中共泸县县委政法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1.主要职能。
县委政法委是县委领导、管理全县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安排,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统筹、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掌握和分析社会稳定情况,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动政法各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措施;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平安建设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组织指导协调禁毒、社区矫正等专项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纪检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研究分析涉及政法工作的舆论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信息,指导、协调政法综治维稳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党委反映政法工作的重大情况,办理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概况
泸县政法委是一级预算单位,属行政单位,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事业单位1个(属于一级预算单位1个)。
泸县政法委核定总编制25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在职人员总数23人,其中行政人员14人,事业人员8人,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8人。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泸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925.14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932.35万元,减少7.21万元,减少0.8%;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925.14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932.35万元,减少7.21万元,减少0.8%。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泸县财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925.14万元。
泸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数243.14万元。(1)人员经费预算203.5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6.09万元,津贴补贴80.78万元,奖金3.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3.0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5.03万元,住房公积金15.02万元。(2)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9.49万元,其中:办公费8万,印刷费0.4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2万元,差旅费5万元,维修(护)费3万元,会议费2万元,工会经费1.32万元,福利费1.98万元,其他交通费11.4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4万元。(3)家庭补助支出0.12万元。
泸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总额6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2万元,会议费20万元,维稳工作经费30万,防邪工作经费10万,综治工作经费20万,三项重点工作经费5万,大调解工作经费5万,政法专网线路租赁费3万,三电工作保护经费3万,复杂疑难纠纷专项经费30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经费10万,国安人民防线工作经费10万,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90万,司法救助金50万,依法治县工作经费60万,网格化工作经费147万,采购办公用品费7万,三无院落整治工作经费90万,禁毒工作经费60万,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费30万。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 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
无因公出国(境)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2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相比无增减。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车购置预算0万元,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相比减少9万元,因公车改革,本单位无公务用车。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7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泸县政法委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泸县政法委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泸县政法委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8年泸县政法委无公务用车。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经费0万元。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泸县政法委未编制绩效目标。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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