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档案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泸县档案局
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泸县档案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县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依法对全县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3.组织指导全县档案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宣传工作,应用现代化科技进行档案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4.制定全县档案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档案教育和培训工作。
5.集中统一管理和接收、征集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抢救历史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6.建立完善档案目录和检索中心,积极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7.开展对到期档案的鉴定、开放工作。
8.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现行文件的收集、整理、网上登录、提供利用等工作。
(二)部门概况
泸县档案局是一级预算单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属二级单位0个,其中:事业单位0个(其中一级预算单位0个),行政单位0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
泸县档案局核定总编制16名,其中行政编制0名,事业编制16名。在职人员总数11人,其中行政人员0人,参公人员11人,事业人员0人;退休人员1人。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泸县档案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99.65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58.35万元,减少58.70万元,减少22.72%;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99.65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58.35万元,减少58.70万元,减少22.72%,主要是因为减少了新建档案大楼前期费用50万元和档案服务费1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泸县档案局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199.65万元。
基本支出预算总数109.65万元。(1)人员支出85.4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9.81万元,津贴补贴29.91万元,奖金2.2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1.22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5.0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43万元,住房公积金6.73万元,独子费0.04万元;(2)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4.25万元,其中: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0.2万元,水费0.2万元,邮电费3.4万元,维修费0.2万元,差旅费1万元,工会经费0.6万元,福利费0.8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8.54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2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0万元,其中:档案服务费34万元,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经费3万元,档案数字化管理及重点档案抢救20万元,档案保管保护费23万元,档案安全保安服务费8万元,设备采购经费2万元。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
无因公出国(境)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3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2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泸县档案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泸县档案局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泸县档案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8年泸县档案局无公务用车。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按川财绩〔2017〕5号、川财绩〔2017〕10号文件要求,泸县档案局2018年度未开展绩效评价。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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