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泸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 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反贪反渎、预防犯罪、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泸县人民检察院属行政单位,有1个二级预算单位(泸县人民检察院信息管理中心),现设有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等16个职能机构和政治处、纪检组和机关党总支,信息管理中心外派5个检察室,分别是:福集检察室、牛滩检察室、加明检察室、云龙检察室、兆雅检察室。
泸县人民检察院核定总编制91名,其中行政编制74名,事业编制5名,工勤编制10名。在职人员总数83 人,其中行政人员69人,事业人员5人,行政工勤人员9人;退休人员26人;临聘人员7人;遗属1人。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年初预算收入总数1485.65万元,较2017年部门年初预算收入总数1377.84万元,增加107.81万元,增长7.82%;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485.65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377.84万元,增加107.81万元,增长7.82%,增加原因为2018年人数较2017年预算时多3人,最主要原因是实行员额检察官制后人员工资、绩效增加,法警增加岗位津贴及警衔津贴。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一)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数1047.65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
人员支出597.54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73.7万元、津贴补贴279.41万元、奖金19.5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86万元、临聘人员补助21万元;
日常公用支出247.58万元,其中:办公费12万元、印刷费13万元、手续费0.2万元、水费1.8万元、电费9万元、邮电费20万元、物业管理费24万元、差旅费20万元、维修(护)费9万元、劳务费5万元、工会经费5.47万元、福利费8.2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5.5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39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0.16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养老保险费97.79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遗嘱生活补助0.78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行政单位医疗42.88元;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事业单位医疗2.25万元;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58.67万元;
(二)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总额438万元,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公务接待费10万元,用于机关全年公务接待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会议费20万元,用于检察机关2018年业务会议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专项业务和设备购置8万元,用于2018年办公设备购置;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基层检察室经费50万元,用于五个基层检察室2018年接访差旅、办公、水电费等运行开支;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2018年未成年人法宣传、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成长护航团”活动、未成年办案工作区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被装购置费10万元,用于检察机关两年一次换装费用;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公益诉讼30万元,主要用于公益案件诉讼中环境污染鉴定费、食品安全鉴定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执行监督经费4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核查、实行监督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2018年预算 95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核查、提起公诉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2018年预算60万元,主要用于审查逮捕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2018年预算5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侦查、接待接访等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2018年预算5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区域建设维修等。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6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 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2万元。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10万元,与2017年预算10万元相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公务用车运行费2018年预算52万元,与2017年预算52万元相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因公出国(境)费2018年预算0万元,2017年预算也为0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专项业务和设备购置8万元,用于2018年办公设备购置8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2018年初,我院资产合计1366.1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54.12万元,财政应返还额度64.48万元,其他应收款项198.38万元,存货7.37万元,固定资产1041.75万元。
固定资产中通用设备663台(套),价值861.87万元(车辆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专用设备23台(套),价值62.38万元;图书档案2套,价值1.2万元;家具用具等534套,价值116.3万元。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泸县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泸县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泸县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十、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泸县检察院未编制绩效目标。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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