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兆雅镇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决定、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研究并制定适合本镇实际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2、组织制订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产业布局。制定和组织实施全镇农业、农村、社区等城市化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3、负责全镇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和组织建设。负责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新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负责辖区城乡统筹改革和发展,加快推进农房改造和集聚,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强扶贫开发和公共服务。
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公共安全,建立和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增强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6、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交通、宗教、规划、土地、公安、司法、人口计生、流动人口、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节能环保等各项行政工作。
7、负责配合协助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部门委托授权的行政执法。
8、负责辖区绩效考核,新社会组织的管理。
9、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社区等自治组织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部门设置概况
兆雅镇下属二级预算单位8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包含党政办、财政所、经发办、群工办、社事办),事业单位及部门7个(其中学校4所及中学1所、小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幼儿园1所,机关事业3个及社事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与就业服务中心)。
三、2017年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一)财政预算收入安排情况
2017年,我镇地方财政预算总收入7725.5万元,同比增长34.2%。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435万元;上级补助预算收入5290.5万元(含税返补助预算收入93.6万元;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收入810万元;一般财力转移支付补助预算收入2536.9万元;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收入1850万元。)
(二)财政预算支出安排情况
2017年,我镇地方财政预算支出7725.5万元,同比增长34.2%。财政预算支出的项目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345.5万元,同比增长3.03%;
2.教育预算支出2760万元,同比增长14.09%;
3.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支出32万元,同比增长60%;
4.社会保障和就业预算支出886万元,同比增长27.5%;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预算支出315万元,同比增长61.54%;
5.科学技术预算支出9.86万元,同比增长75.44%
7.节能环保预算支出28.6万元,同比增长266.6%;
8.城乡社区预算支出717.54万元,同比增长12.5%;;
9.农林水事务预算支出956万元,同比增长17.6%;
10.交通运输预算支出356万元,同比增长408.57%;
11.住房保障预算支出226万元,同比增长6.1%;
12.上解支出预算支出107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15.35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减少0.22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减少0.66万元,下降4.12%
2017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5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减少0.4万元。截至2016年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1辆,执法车1辆。主要用于车辆油费、车辆保险及维修维护。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269.74万元,比2016年增加 10万元,增加 3.8%,增加的原因是部门和人员编制增加以及服务项目的增加等。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万元、农村基础社事项目(农村公路建设)支出555万元。主要用于政府和各单位办公设备采购和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公路建设)等支出。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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