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财政局(含评审中心)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拟订全县财税(含财政、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县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性财税政策制定,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政策草案、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收事项。
3、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6、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7、负责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制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8、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经营城市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0、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11、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2、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13、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制定财政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业务培训。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概况
泸县财政局是一级预算单位,属行政单位,下属二级单位4个,其中:一级预算事业单位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个,事业单位1个。
泸县财政局核定总编制82名,其中行政编制35名,事业编制(含参公人员)47名。在职人员总数74人,其中行政人员28人,参公人员10人,事业人员36人;退休人员12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泸县财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889.71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811.45万元,增加78.26万元,增长4.32%;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889.71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811.45万元,增加78.26万元,增长4.32%。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泸县财政局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总额1205万元,其中:接待费27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3.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万元,设备购置48.5万元,会议费14万元,财政票据工本费60万元,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业务费10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费200万元,财政信息化建设60万元,财政监督专项经费70万元,各项维修费用20万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业务费600万元。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3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 万元,公务接待费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
无因公出国(境)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27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27万元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3.5万元。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48.5万元。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表1.收支预算总表
表2.人员支出预算表
表3.日常公用支出预算表
表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表
表5.项目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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