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
泸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
3、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外商台商投诉工作。
4、指导管理司法所、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和干警培训工作。
7、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车辆、服装等物资装备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新成绩。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以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为重点,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扎实开展,泸县交调委调解纠纷46件,协议涉及金额1235万元;泸县医调委调解纠纷15件,协议涉及金额86万元。人民调解水平进一步提高,调委会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三三制”和随手调制度卓有成效,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全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2559件,调解成功率99.4%,协议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
2、法治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一是 “法律八进”全面深入开展,制定了《泸县2016年“法律八进”工作方案》,开展6轮普法督导。狠抓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推进法律进机关;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治教育网络推进法律进学校;坚持“四民主两公开”推进法律进村社,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法治培训,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管理能力水平,增强员工遵纪守法与维权意识;突出依法信教,推进法律宗教场所;拓展法律进军营,提升官兵维权意识。二是抓“法娃”品牌,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实施以“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普法模式开发“法娃”品牌。发放 “法娃”作业本500多万本,开展“法娃伴我成长”主题活动1000余堂,掀起“崇法尚法信仰法治”的学法热潮。深化“一区三线N辐射”法治文化精品工程。建成城北小学法治教育示范基地,石桥镇银朝村、毗卢镇百合村、天兴镇田坝村3个村级法治文化广场,27个村社法律文化茶园。与泸县广播电台合作,组织律师录播村村通“法治天地”节目,每周播两次。与泸州电视台合作完成《给您说法》拍摄制作四期。“法娃”做客“法润泸州”微信公众平台,每周开讲一至两次以案说法,讲身边人身边事,点击率不断提高。组织泸县第二届青少年法治手抄报、法治征文专题比赛,共征集作品352份,评出优秀作品90份,推动了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三是抓督查指导,力推法治示范创建。突出“泸县特色”,百和镇、县检察院等7个单位成功创建为市级示范,玉蟾街道清溪社区跻身省级示范。
3、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一是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积极开展网络探视,充分应用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置帮教无缝衔接。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定期报告、走访、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等各项监管制度,充分运用脸部识别、电子定位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跟踪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排查活动,做好重点时段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截至目前,共有在册人员393人,无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4、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发展。一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建成泸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为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窗口。二是成立泸县法律服务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泸县法律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2016年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7件,完成率202.8%;办理法律援助咨询1875件,完成率110.3%。公证、司法鉴定、律师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
5、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按照省市各级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我局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谋划泸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以县委办、县府办的名义下发了《泸县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实施办法》,确定了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特色法治文化示范体系等八个改革事项,完成了各项改革工作的既定任务,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有序落实。建成了泸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了“一办三中心”运行模式,成立了泸县法律服务业协会,出台了《泸县律师社会评议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
6、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提升读书班,新闻信息写作培训班等培训,提升基层普法队伍业务水平。信息化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了视频会议室和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建设。全年在各级各类报刊、网络发表宣传报道320余篇,在市局网站信息采用排名第二。强化作风建设,抓作风整顿,纪检监察不定期开展巡视,全体党员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依纪依规对个别违纪人员进行了处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了事前事中管理。
二、部门概况
泸县司法局属行政单位,有2个二级预算单位,总编制(含所有二级预算单位)62名,其中行政编制47名、参公编制7名、事业编制5名、工勤编制3名。在职人员总人数55人,其中行政人员41人、参公事业4人、事业人员7人、工勤人员3人。退休人员10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本年收入合计1308.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16.07万元,占100%;
2016年本年支出合计1308.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0.13万元,占43.56%;项目支出738.61万元,占56.44%。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1316.07万元,支出决算总计1316.07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2.73万元,增长18.2%,支出增加164.7万元,增长14.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08.7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95.38万元,增长17.5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08.7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212.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5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0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1212.25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机关行政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司法行政干警培训工作、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方面的经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5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
3、医疗卫生支出27.9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4、住房保障支出37.0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70.1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18.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73.35万元、津贴补贴165.96万元、奖金10.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8.57万元、绩效工资4.9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0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47万元、住房公积金37.03万元。
公用经费5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0.74万元、印刷费0.19万元、手续费0.65万元、水费0.28万元、电费0.32万元、邮电费1万元、差旅费0.5万元、维修(护)费0.79万元、会议费5.24万元、公务接待费14.9万元、工会经费1.62万元、福利费1.9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1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93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4.9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下降0.33%,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0.67%。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15批次,1750人,共计支出14.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上级检查指导、友邻区县司法局到我县考察学习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公证等活动开支的用餐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7.11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下降0.58%。
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轿车3辆。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17.11万元,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公务接待,普法宣传、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公证等工作及友邻区县司法局到我县考察学习交流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58万元,比2015年减少38.2万元,减少43.0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4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7.6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县司法局共有公有车辆3辆,全部车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
(四)预算绩效情况
未对部门支出开展绩效评价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泸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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