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文物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保护、收藏、展览(示)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征集、登编、修复、保管;文物展览(示);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法律法纪宣传、文物讲解、历史知识普及;文物信息网络建设。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部门概况
部门设置有办公室、文物保护股、博物馆股、政策法规股。各股室主要职责:办公室:负责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协调、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生、接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工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审定各类合同、协议及财评、招投标工作;文物保护股:拟定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计划、规划;研究提供泸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和文物保护“四有”“五纳入”等基础工作;负责或协助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等的申报和保护;组织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工程(不包括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计划安排、勘探设计、报批、工程施工、监管和验收;负责全县野外文物的勘探调查、考古发掘;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研究、宣传和利用;博物馆股:拟定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研究提供泸县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保护、发展的措施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指导博物馆业务工作,审核文物藏品调拨、借用、交换;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登记、鉴定定级以及馆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可移动文物的科研、宣传和保护;负责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政策法规股:拟定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宣传、执行和督查落实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实施文物普法;负责巡查、检查、督查全县文物、博物馆、工程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和处理涉及文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承办有关文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本年收入合计3138.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38.18万元,占100%;
2016年本年支出合计589.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7.87万元,占30 %;项目支出411.22万元,占70%。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3138.18万元,支出决算总计589.09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1895.84万元,增长150 %,支出减少2199.25 万元,减少 370 %。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9.0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2199.25万元,减少37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9.1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文物支出472.94万元(文物保护467.94万元、其他文物支出5万元),占9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8万元(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1.9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18.58万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6万元),占4%;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支出5.59万元,占1%;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支出9.58万元,占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文物保护经费472.9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8万元;医疗保障支出5.5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58万元。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7.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0.3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4.86万元、津贴补贴48.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23万元。
公用经费47.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5万元、水电费5万元、差旅费10万元、会议费5万元、工会经费0.72万元、福利费1.08万元。“三公”经费6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和2015年无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无因公出境团组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没有增减,较2016年预算数相符。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90人,共计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国家、省、市、县领导专家。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3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无增减。
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1辆。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安全巡查、公务和业务活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91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事业运行经费支出47.56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0万元。主要用于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829387元、财政应返还额度:28180926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执行。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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