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附公开报表)
2016年,我县民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健全机制,改进作风,优化服务,狠抓落实,切实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在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其中,部门财务工作在县财政局的具体业务指导下,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已经结束,分析我单位全年的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现将部门决算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泸县民政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4、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5、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8、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9、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和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0、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11、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殡葬、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批报批;管理监督和检查殡葬事务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
12、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社会服务统计管理工作。
13、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4、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5、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社会救助水平全面提升。 严把低保“入口关”,扎实推进低保精准识别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初步建成了全县数据统一、管理操作规范、系统运行顺畅、保障监管有力的低保动态信息系统。坚持“三级联审”制度,严防关系救助、人情救助。全县现有城市低保3,583户、3,744人,1-9月,累计发放城市低保41,764人次、资金1,639.94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392.6元,目标任务月人均补助300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30.8%;现有农村低保17,107户、20071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219,528人次、资金3,482.07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158元,目标任务月人均补助150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5%。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8,425人,支出补贴资金427万元。截至目前,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已救助15,845人次,支出城乡医疗救助金899.49万元。其中“一站式”救助15,231人次,支出救助金780.5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75人,支出救助金35.53万元;临时医疗救助539人次,支出救助金83.46万元。全县现有特困人员7,933人,其中集中供养4,619人,集中供养率58%。
2、救灾慈善福利体系进一步完善。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达500余万元,联合开展了省市县镇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演练,积极开展救灾应急工作,狠抓灾情统计和上报,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加强慈善文化宣传和慈善资金的劝募和接收,全年共接收捐赠款105.5万元,直接资助了5,000余名因病、因灾、因残等生活困难对象。认真开展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审核认定和生活保障工作。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成26个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工作。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个;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90张,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50张,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450张;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5个;为15,350名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3、双拥优抚工作规范有力。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全省双拥模范县”创建成果。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培训和安置工作,2016年接收退役军人300人,其中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13人。参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248人,培训合格率100%。由地方政府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773.7万元,补助就业创业培训费66.96万元。保障优抚对象权益,及时兑现各类优抚金。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范了优抚医疗“一站式”服务。军休所运行正常,“两个待遇”兑现及时。加强泸县烈士陵园维护管理,并于 9月30日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充分发挥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4、民间组织与基层政权建设创新推进。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积极发展行业性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依法登记社会组织80个,全县共有社区组织478个。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的社会组织达到95%以上。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已建成农村社区50个。深入有序开展第十届村(居)委员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制度》等22项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村(居)务公开面100%、组务公开面100%。村(社区)设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专栏100%,群众满意率98%以上。积极开展依法治社区、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创建了省级依法治社区1个、创建市级依法治村5个、县级依法治村40个,省级“五星级和谐社区”2个。
5、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工作扎实推进。稳步推进殡葬改革,继续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规范了县殡仪中心开展的各项殡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一标三实”工作,清理整治规范标准地名。推进撤县设区工作,新增设两个社区。“二普”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共采集了21,200条外业数据,拍摄照片3.8余张,录音21,200条。扎实做好“三留守”工作,2016年初步摸底为22,800余人。大力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完成婚姻登记处搬迁。规范收养领养程序,实施流浪乞讨救助450人次。
6、老龄工作多元发展。为全县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全年发放高龄补贴550余万元。开展第三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着力开展老协会建设,丰富老年文化生活。
7、综合事务良性推动。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切实做好安全管理生产工作。重点是房屋建筑、消防设施、用水用电用气、食品卫生、养老设施设备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民政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邮政网点、短信群发等多渠道宣传民政政策。民政信息在省、市、县级各类报刊网站登载发表300余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组织全县参加社工考试,2016年,通过考试人数达14人,位于全市前列。引进社工机构,在喻寺镇谭坝村开展留守儿童帮扶服务,是全市首个农村社工项目。引进绿益行社工机构和市社工协会,为我县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开展服务,直接受益人口800余人。
二、部门概况
(一)机构设置
县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民间组织与基层政权股、优抚安置股(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救灾慈善福利股(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股(县地名办公室)、婚姻登记股、行政审批股;泸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5个,即泸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泸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所、泸县救助中心、泸县殡葬管理所、泸县康复医院。其中:泸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泸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所、泸县救助中心三个事业单位没有实行独立核算,与局行政机关合并核算;泸县殡葬管理所、泸县康复医院属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二)编制情况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双拥办主任1名,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按县委规定各配备1名,股级干部8名,机关工勤1名;事业编制24名,其中泸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编制11名、泸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所3名、泸县救助中心10名。
(三)人员情况
年末实有编制内人员39人,其中:行政人员19人,行政工勤1人,老龄办6人,军休机构3人,救助中心10人。另有其他人员10人,其中:临聘驾驶员2人,临聘炊事员1人,临聘地名普查员2人,临聘救助中心护工2人,西部志愿者1人,下属事业单位殡管所借调人员2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本年收入合计9,149.2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149.27万元,占100%;
2016年本年支出合计9,149.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7.52万元,占7.30%;项目支出8,481.75万元,占92.70%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9,149.27万元,支出决算总计9,149.27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106.28万元,增长29.91%,支出增加2,106.28万元,增长29.9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83.6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2,054.46万元,增长30.5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83.6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每一大类的金额及其占比情况):
1、206-科学技术支出: 16.00万元,占0.18%;
2、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8,713.94万元,占99.21%;
3、2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19.12万元,占0.22%;
4、213-农林水支出: 8.90万元,占0.10 %;
5、221-住房保障支出: 25.70万元,占0.2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83.66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按每一个功能分类科目列明到项级):
功能科目分类 (类款项) | 科目名称 | 本年支出 合计 |
合 计 | 8,783.66 | |
206 | 科学技术支出 | 16.00 |
20699 |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 16.00 |
2069999 |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 16.00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8,713.92 |
20802 | 民政管理事务 | 775.73 |
2080201 | 行政运行 | 489.66 |
2080204 | 拥军优属 | 30.00 |
2080205 | 老龄事务 | 48.07 |
2080206 | 民间组织管理 | 1.00 |
2080207 |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 141.90 |
2080208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 25.00 |
2080299 | 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 40.10 |
20805 |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21.83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 21.83 |
20808 | 抚恤 | 4,603.68 |
2080801 | 死亡抚恤 | 150.72 |
2080802 | 伤残抚恤 | 813.47 |
2080803 |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481.81 |
2080804 | 优抚事业单位支出 | 71.00 |
2080805 | 义务兵优待 | 1,044.17 |
2080806 |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004.14 |
2080899 | 其他优抚支出 | 38.37 |
20809 | 退役安置 | 1,079.01 |
2080901 | 退役士兵安置 | 860.70 |
2080902 | 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 | 60.00 |
2080903 |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 63.05 |
2080904 | 退役士兵管理教育 | 95.26 |
20810 | 社会福利 | 1,404.03 |
2081001 | 儿童福利 | 256.53 |
2081002 | 老年福利 | 597.50 |
2081099 | 其他社会福利支出 | 550.00 |
20811 | 残疾人事业 | 606.57 |
2081199 | 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 606.57 |
20815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50.00 |
2081502 |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 50.00 |
20820 | 临时救助 | 155.07 |
2082002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 155.07 |
20825 | 其他生活救助 | 18.00 |
2082502 |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 | 18.00 |
210 |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19.12 |
21005 | 医疗保障 | 19.12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12.49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6.63 |
213 | 农林水支出 | 8.90 |
21301 | 农业 | 4.00 |
2130124 | 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 | 4.00 |
21305 | 扶贫 | 4.90 |
2130505 | 生产发展 | 4.90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25.70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25.70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25.70 |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67.5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51.5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15.57万元、津贴补贴59.76万元、奖金4.9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9.13万元、绩效工资42.7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0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5.63万元、医疗费0.81万元、独子费0.08万元、住房公积金25.7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19万元。。
公用经费315.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31.44万元、印刷费5.52万元、手续费10.11万元、水费1.44万元、电费6.50万元、邮电费19.46万元、差旅费17.23万元、维修(护)费7.67万元、会议费4.36万元、培训费1.02万元、公务接待费13.64万元、专用材料费15.56万元、工会经费24.37万元、福利费24.8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9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5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30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增加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0%。
2016年因公出境团组0次,出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决算数13.64万元,年初预算15.00万元,差预算数1.36万元,占预算数的90.93%;上年决算数19.17万元,同比减少5.53万元,减幅28.85%。国内公务接待126批次,1328人。
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9.00万元,年初预算9.00万元,未超预算数;上年决算数31.27万元,同比减少22.27万元,减幅71.22%。
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4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3辆。
车辆运行维护,主要用于一般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险费、保养维修及材料费、停洗车费等。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5.61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5.91万元,比2015年增加137.69万元,增长81.85%。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5.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5.79万元,主要是救灾物资、办公设备的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列明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总额653.98万元,其中:
1、房屋:357.33万元,占54.64%,主要包括职工食堂和烈士陵园建筑物;
2、车辆:112.77万元,占17.24%,主要包括1辆轿车和3辆越野车;
3、其他固定资产:183.88万元,占28.12%,主要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及办公家具等。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根据《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市民发[2016]81号)文件要求,对2010-2015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开展了绩效评价,涉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6,946.26万元、县级财政资金448万元。根据县财政安排,对2015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级资金开展了绩效评价,涉及县级财政资金469.11万元。
通过对这三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促进了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了绩效管理理念,把全面实施支出绩效评价作为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确保预算严格执行,促进绩效预算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泸县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表1-12)
泸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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