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预算公开
一、部门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县、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2.负责全县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我县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依法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5.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监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8.指导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0.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1.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一级预算单位,属行政单位,下属二级单位2个,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事业单位1个。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总编制86名,其中行政编制37名,参公编制30名,事业编制15名,行政工勤编制4名。在职人员总数80人,其中行政人员35人,参公人员27人,事业人员15人,行政工勤人员3个;退休人员1人。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总额370.38万元。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994.0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902.26万元,增加91.77万元,增长10.17%;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994.03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902.26万元,增加91.77万元,增长10.17%。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数716.5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40.3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27.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8.53万元。
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含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总额277.5万元,其中:采购费5元,印刷费15万元,执法办案经费113万元,会议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1.5万元,宣传经费8万元,食品药品抽检费10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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