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至五号)
国务院决定在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自普查工作启动以来,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省农普办、市农普办的统一部署,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各镇(街道)、县级部门密切配合下,经过全县2900余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顺利完成了普查的前期准备、入户登记、数据处理及审核验收等各项工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国务院农普办、国家统计局,省农普办、省统计局,市农普办、市统计局先后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按照国务院农普办和省、市农普办要求,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泸县统计局将陆续编制、发布县级公报。
(第一号)
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 县 统 计 局
2018年3月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泸县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为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514名普查指导员、2366名普查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填报登记260581农户、772个农业经营单位、266个行政村(社区)和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基础数据。
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代表全市接受了四川省农普办组织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泸县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0个镇(街道),其中镇19个,涉农街道1个;266个村级组织,其中251个行政村,涉农居委会15个。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末,全县共有772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246个农民合作社;224766个农业经营户,其中,611个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县共有293284名农业从业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县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86台,小型及手扶拖拉机155台,耕整机618台,旋耕机2638台,播种机54台,水稻插秧机145台,联合收割机607台,机动脱粒机28518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实际耕种的耕地127.28万亩,其中:水田82.80万亩,旱地44.48万亩;实际经营的林地28.30万亩,实际经营的牧草地1.33万亩。(注: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局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码头的占10.5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0.53%;100.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县100.00%的村通电,99.20%的村通天然气。78.20%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实施集中供水,84.20%的乡镇有垃圾处理站。70.30%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14.70%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243个村完成改厕,占全部村的91.40%。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1.10%的乡镇有体育场馆,100.0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45.9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00.00%的村有图书室(馆)、文化站。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00%的乡镇有小学100.00%的乡镇有小学专任教师;55.6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7.40%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8.57%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38.49%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1.55%的户饮水困难,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的18.56万户,占71.23%,45.13%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指标解释:
1.乡镇:指乡级的行政建制是重点镇、非重点镇或乡。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4.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5.农业从业人员:农业从业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或管理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农业从业人员,不包括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时间不到一个月的临时性帮工。
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 县 统 计 局
2018年3月
农业经营主体和生产机械、设施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和生产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普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末,全县共有农业经营户224766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611户,规模农业经营户中在农业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为家庭农场的149户。全县共有农业经营单位772个,其中登记为农民合作社的246个(不包括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农业单位)。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共有大中型拖拉机186台,小型及手扶拖拉机155台,耕整机618台,联合收获机607台,渔用机动船156艘。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艘
指标 | 数量 |
大中型拖拉机 | 186 155 618 2638 54 145 14769 607 28518 10020 16 35 3930 180 894 156 0 0 |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 | |
耕整机 | |
旋耕机 | |
播种机 | |
水稻插秧机 | |
排灌动力机械 | |
联合收获机 | |
机动脱粒机 | |
饲草料加工机械 | |
挤奶机 | |
剪毛机 | |
增氧机 | |
果树修剪机 | |
农用运输车 | |
内陆渔用机动船 | |
近海渔用机动船 | |
远洋渔用机动船 |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为15820眼,排灌站数量为388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为10727个,其中水塘和水库能够灌溉的耕地面积为501178.80亩。
2016年,全县有灌溉设施或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775523.16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3307.71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地下水占0.90%,地表水占99.10%。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264.09亩,大棚占地面积734.52亩,生猪养殖小区占地面积590.80亩,牛养殖小区占地面积18.00亩,羊养殖小区占地面积257.70亩,家禽养殖小区占地面积1560.00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37550.64亩。
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 县 统 计 局
2018年3月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19个镇和266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普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码头的占全部乡镇10.5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0.53%。
266个村通公路,占全部村的100.00%。93.20%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6.00%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柏油路面为主,0.40%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15.80%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为主,占91.40%。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100.00%的村通电,99.20%的村通天然气。
100.00%的村通电话,97.00%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264个村通宽带互联网,占全部村的99.20%。208个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占全部村的78.20%。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实施集中供水,84.20%的乡镇有垃圾处理站。
70.30%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14.70%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243个村完成改厕,占全部村的91.40%。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00%的乡镇有小学,100.00%的乡镇有小学专任教师,100.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1.10%的乡镇有体育场馆,100.0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55.6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共有幼儿园、托儿所148个,45.9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00.00%的村有图书室(馆)、文化站,43.6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97.40%的村有卫生室,69.20%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100.00%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100.00%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5.80%的乡镇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10.50%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41.00%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00%的村有营业执照、开展旅游接待服务,41.00%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村:本公报中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3.有营业执照、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本村有持营业执照,在本辖区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4.乡镇:本公报中指本乡级的行政建制是乡、镇,选填重点镇、非重点镇或乡。
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 县 统 计 局
2018年3月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26.06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普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8.5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1.87万户,占83.94%;拥有2处住房的3.69万户,占14.18%;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0.12万户,占0.45%;拥有商品房的4.35万户,占16.68%。
住房结构主要为砖(石)木和砖混结构。住房为砖(石)木结构的3.80万户,占14.58%;砖混结构的17.88万户,占68.6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82万户,占6.98%;竹草土坯结构的1.93万户,占7.40%;其他结构的0.63万户,占2.41%。
二、饮用水
10.03万户饮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38.49%;14.55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55.82%;1.18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52%;0.15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57%;0.03万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11%;0.04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14%;0.09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35%。有0.41万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55%。
三、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4.70万户,占56.42%;主要使用煤的0.06万户,占0.22%;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的18.56万户,占71.23%;主要使用电的9.43万户,占36.18%;主要使用沼气的0.14万户,占0.53%;主要使用太阳能的0.03万户,占0.12%;使用其他能源的0.15万户,占0.58%。
注:主要生活能源项为多选,各分项之和可能>100%。
四、卫生设施
使用卫生厕所的18.54万户,占71.14%;使用非卫生厕所的7.34万户,占28.18%;无厕所的0.18万户,占0.68%。
表4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户、%
全县 | 占百分比 | |
总户数 | 260581 | 100.00 |
卫生厕所 | 185383 117591 67792 73428 11410 62018 1770 | 71.14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45.13 | |
卫生旱厕 | 26.01 | |
非卫生厕所 | 28.18 |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4.38 | |
普通旱厕 | 23.80 | |
无厕所 | 0.68 |
五、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3.97台,摩托车、电瓶车39.09部,淋浴热水器56.22台,空调65.62台,电冰箱84.63台,彩色电视机106.01台,电脑18.61台,手机264.89部。
注:
1.农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2.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单次取水往返超过半小时、间断供水、当年连续缺水超过15天。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泸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五号)
泸县人民政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泸 县 统 计 局
2018年3月
农业从业人员情况
一、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末,全县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中农业从业人员293284人,其中女性149200人。在农业从业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20094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26337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46853人。
表1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人、%
农业从业人员构成 | 人数 | 占百分比 |
农业从业人员总数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女性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年龄36-54岁 年龄55岁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 293284 293284 144084 149200 293284 20094 126337 146853 283284 27635 173417 82144 8412 1676
274796 4769 11262 1951 506 | 100.00 100.00 49.13 50.87 100.00 6.85 43.08 50.07 100.00 9.42 59.13 28.01 2.87 0.57 100.00 93.70 1.63 3.87 0.67 0.17 |
二、普通农业经营户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末,普通农业经营户农业从业人员290944人,其中女性147786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9866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24281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46977人。
表2 普通农业经营户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人、%
指标 | 人数 |
占百分比
|
农业从业人员总数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女性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年龄36-54岁 年龄55岁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 290944 290944 143158 147786 290944 19666 124281 146997 290944 27863 173137 80663 8014 1267 290944 275852 3927 10026 1096 43 | 100.00 100.00 49.20 50.80 100.00 6.76 42.72 50.52 100.00 9.58 59.51 27.72 2.75 0.44 100.00 94.81 1.35 3.45 0.38 0.01 |
三、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末,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从业人员(包括本户从业人员及雇佣人员)2331人,其中女性1068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317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393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621人。
表3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人、%
指标 | 人数 | 占百分比 |
农业从业人员总数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女性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年龄36-54岁 年龄55岁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 2331 2331 1263 1068 2331 317 1393 621 2331 106 975 992 191 67 2331 1085 149 770 309 18 | 100.00 100.00 54.18 45.82 100.00 13.60 59.76 26.64 100.00 4.55 41.83 42.56 8.19 2.87 100.00 46.55 6.39 33.03 13.26 0.77
|
四、农业经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末,农业经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5067人,其中女性2454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514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997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556人。
表4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人、%
指标 | 人数 | 占百分比 |
农业从业人员总数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女性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年龄36-54岁 年龄55岁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农业从业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 5067 5067 2613 2454 5067 514 2997 1556 5067 151 2059 2022 454 381 5067 2699 766 571 571 460 | 100.00 100.00 51.57 48.43 100.00 10.14 59.15 30.71 100.00 2.98 40.64 39.91 8.96 7.52 100.00 53.27 15.12 11.27 11.27 9.08 |
注: 普通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数相加不等于农业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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