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核定我县新增城镇公交线路票价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各客运企业、客运站:
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城镇公交财政补贴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20〕24号)和中共泸县县委十三届34次常委会会议纪要(2017年8月22日)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对我县19条城镇公交票价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核定票价不含旅客站务费,在客运站售票另按发改(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客运站等级标准收取旅客站务费,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二、相关运营车辆必须持有我局签章的正式票价表,并张贴在车内醒目位置,自觉接受广大乘客和交通运输、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各相关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必须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不得乱涨价、乱杀价,自觉接受交通运输执法、发改(物价)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泸县城镇公交票价表
泸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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