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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事业收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10:45:49 【字体:

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十二

卫生健康







28.预防接种服务费

详见川发改价格〔2020〕440号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4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29.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1.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
  2.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1.首次诊断鉴定每例2000元。
  2.再次诊断鉴定每例3000元。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每例5000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30.社会抚养费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缴入地方国库

注:1.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其余收费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


    2.标注“▲”号的收费,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3.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泸县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2020)


类别和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三)卫生健康

3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财社[2009]198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38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39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财社[2013]17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



40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财税[2016]105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11]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川发改价格函[2018]142号


注: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的项目,其余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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