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
一、收费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管理有关依据文件
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号码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0〕30号)。
三、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征收程序
由泸县水务局开具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建设单位凭信息表至泸县税务局缴纳。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联系电话:0830-8170796
泸县水务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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