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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规范采购文件发售费用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来源: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20 09:05:13 【字体:

近年来,泸州市财政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近期,泸州市财政局印发工作通知,在全省率先对政府采购文件发售费用进行规范,要求凡是仅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发售费用(供应商报名费)。政策执行后,预计每年可以为在泸州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节约采购交易费用约300万元。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发售采购文件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一定费用。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推进,《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由于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度各不相同,集中采购机构能做到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但大量社会代理机构政策执行并不理想。目前,泸州市大多数社会代理机构依托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售电子采购文件,虽然暂未实现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但已停止向供应商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不应继续收取采购文件发售费用。

一是部门协同,共同研究提升方案。2021年一季度,泸州市审计局结合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对部分单位无依据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发售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并向泸州市财政局移送发现问题线索,提出审计建议。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研究,认为有必要在操作层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发售费用的收取,从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运行成本、改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在广泛听取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后,泸州市财政局于2021年8月11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收取政府采购文件发售费用的通知》,统一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文件发售行为。

二是细化措施,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通知按照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明确从2021年8月16日起,全市各级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从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凡是仅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发售费用;确需向供应商发售纸质采购文件的项目,鼓励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对于是否向供应商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应当在采购公告中载明。为财政部门、供应商和社会群众开展监督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三是落实责任,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在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公告发布等环节,采取有效手段强政策执行监督。对继续无依据收取采购文件发售费用且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依法查处。

通知印发后,社会代理机构主动将采购文件发售费用调整为“0元”,按照全市平均每年2500个分散采购项目数量进行测算,能够为供应商节约政府采购交易费用约300万。接下来,泸州市还将以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抓手,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及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规定,清理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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