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泸县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泸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17:50:34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全县村镇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不断提升全县村镇供水保障水平。结合我县村镇供水实际,拟于今年年底前出台《泸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10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泸县玉蟾街道怡园社区333号,泸县水务局,邮编:646100。

二、传真:0830-8172542。

三、电话:0830-8171087。

四、邮箱:199972835@qq.com。

 

附件:泸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县水务局          

2025918日    

 

 

 

附件

泸县村镇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村镇供水管理,规范村镇供水运行管理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提升全县村镇供水保障水平,保障村镇饮水安全,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村镇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为镇(街道)、村(社)居民以及村镇范围内的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提供符合水质标准的生活、生产用水。

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全县村镇供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具体定义如下:

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供水站、加压站、调蓄构筑物、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山泉水、蓄水池等相关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区域外),从事村镇供水相关事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供水工程的设施设备,并有权对破坏村镇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四条  严格落实村镇供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内村镇供水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组织领导、制度保障、人员配置,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用地协调、信访维稳、项目监督水源和原水水质保障宣传等工作。

县水务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编制村镇供水规划,监督指导工程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协同开展水源保护、水质巡检水价管理、信访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村镇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服务,配备人员开展水源巡查、水质检测、水费收缴日常维修养护,建立安全运行制度及应急预案,公开水质、水价、服务电话,处理用户投诉等工作

五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共同推进村镇供水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将村镇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用于村镇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监管,核定与监管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等有关工作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保障村镇供水工程用电,指导“智慧供水”系统建设及运维等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打击涉及供水安全相关违法犯罪,查处破坏村镇供水工程设施、设备行为指导重要供水工程治安保障,对纳入反恐重点目标和易制毒化学品供水系统实施管控工作。(待定)

县财政局: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参与项目监管及验收,指导县属国有供水单位投入建设资金,督促其加强资产监管等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要素保障、用地合规性审查、土地要素保障与审批,提供地理信息保障,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管网及设施涉路许可,突发村镇供水事件时配合提供临时交通管制或疏导等有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将村镇供水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统筹涉农资金支持供水项目。监管种养业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等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对村镇供水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定期监督检测供水卫生,预防水源性疾病传播等相关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供水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指导突发事件应对与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维环节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村镇供水计量设施与供水水价执行情况等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应急备用)保护区划定、调整,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编制村镇供水规划,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其他专项规划,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由县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分级管理权限县水务局负责审批对本县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符合规划及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具体建设要求如下:

(一)村镇供水工程供水干支管网及户表水源侧(含户表)由相关单位、部门或受益群众等按标准共同筹资建设;表计后由用水户按标准自行建设,费用自理。

(二)建筑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标准的,建设单位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施设备运维与更新由建设单位或移交后的管理单位负责。

部分处于供水管网末端或地理位置较高处,需再次建设调节构筑物与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筹资建设完工验收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维设施设备维护或更新、电费等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负责

 村镇供水工程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工程跨区域或穿越高速、高铁、公路、管道等区域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予以支持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条  水源配置遵循“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优质水源优先保障饮用”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备用水源

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控自备水源,确需使用的需办理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生活/畜禽用水除外)。

集中式水源地(含应急备用)由属地镇街道会同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管,应急备用水源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管理。分散式供水水源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进行保护

第十  因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存在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需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属地镇(街道)和县水务、卫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及隐患,保障饮水安全。

第十  供水单位采购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

第十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管控如下:

(一)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制水工艺流程管控,对水源、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抽查、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情况,并向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县生态环境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监督检测水源、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及环境卫生按职能职责定期发布水质情况

 

 工程管理

第十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管护主体,负责健全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  村镇供水工程其他建设项目(如道路、管线、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各类杆管线、道路等设施的迁改遵循“尊重历史,后建服从先建与技术优化相结合”原则。

第十  供水单位应当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设置标识,建立巡查制度

县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村镇供水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确保群众日常生活不受影响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则遵从以下原则: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保护范围:输(供)水主管两侧3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围墙(边墙)外30米内

禁止行为: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范围内不得设生活区、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污水沟,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  村镇集中供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按表结算

供水干支管网及户表水源侧(含户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户表用户侧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十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拆卸、损坏结算水表、干扰计量;确需改装、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需经县水务局同意,会同供水单位、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供水管理

二十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管护以保障安全运行;建立记录水源变化、管网损率、水质检测、设备检修等规范档案;可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管理(需保障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及生态保护)。

  供水单位的提水、净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人员,需身体健康并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供水单位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检修设施,保障供水正常,水质、水量、水压符合标准

按核定水价计量收费

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接受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已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需退出营运的,应提前3个月向县水务局申请,具体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  供水单位需建立员工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供水安全、服务规范培训,提升人员专业能力。

二十五  供水临时停水按以下规定管理:

因施工、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灾害、紧急事故停水的,抢修时同步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属(街道)及县水务局;

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属地镇(街道)和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县水务局建立村镇供水应急机制制订全县村镇供水应急预案,报市水务局备案。

 发生供水安全事件时,各镇(街道)、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应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章  用水管理

 用水安装按“散户安装”和“集中安装”两类分别执行:

(一)散户安装(一次性安装<20户)

1. 供水单位需一次性告知新增用水户所需申请材料清单,

2. 用水户提交齐备申请材料后,供水单位在30日内完成初步踏勘,明确告知是否具备入户条件;不具备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做好宣传解释

3. 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在7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通知用水户;双方无异议后签订供用水合同,签订合同后7日内完成安装,再经1日试水试压后通水运行。

(二)集中安装(一次性安装≥20户,可以以村或社名义统一申报)

1. 供水单位一次性告知新增用水户所需申请材料清单;

2. 用水户提交齐备申请材料后,供水单位在45日内完成初步踏勘,明确告知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不具备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做好宣传解释;

3. 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在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并通知用水户;双方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3,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展安装及供水工作,管道安装、试水试压及投运时间以合同为准。

供水单位按合同收取安装费、水费,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及维修养护等相关费用。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有效处置新增用户安装工作,确保过程平稳有序。

 用水户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擅自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停止用水需向供水单位办理手续

三十  村镇集中供水实行分类计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价遵循公益性原则,具体定价方式如下:

(一)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政府定价

(二)其他投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工程:水价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水价确定后需公示,变更需按程序报批

 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农村居民在供水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

 水费收缴主体为运行管理单位,工程安装合格户外计量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用水户“一户一表”,不同用水性质需单独装表共用表的,按最高水价计收

分散供水工程无计量条件的,按价格部门标准或“一事一议”核定收费(需经属地镇(街道)核准并公示)

用水户逾期不缴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秩序正常

  灭火救援用水计费规则如下

取用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属地镇(街道)承担;

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

取用第三方消防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专管专用,仅可用于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禁止擅自动用

 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需计量缴费并在指定公共取水栓取水

 

 监督考核

 县政府办负责统筹推动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村镇供水管理职责。

 村镇供水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由县委目督办组织实施考核

  县属国有供水单位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务局开展监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国有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全县村镇供水秩序和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报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水价收取水费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未对水源、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水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水务局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水务局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村镇供水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恶意阻工等扰乱施工秩序的;

(二)盗窃损毁村镇供水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对村镇供水区域造成水污染,扰乱正常供水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附则

第五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二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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