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县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我局联合县财政局编制了《泸县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7月5日前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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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泸县农业农村局 泸县财政局
2023年6月4日
附件
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管理,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办文通知》(川委厅秘〔2021〕39号)《泸县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泸农宅领组〔2021〕4号)《泸县2022年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利用计划实施方案》(泸县府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是指泸县在2021年以来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专项整治试点(以下简称“宅基地两项试点”)工作中所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资金和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收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没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等资产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统一管理使用,资产利用和处置形成的资金收入同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坚守“三条底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村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促进乡村振兴为目标,让农民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使用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单独设立专门的科目统一核算,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小组集体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30%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剩余70%收益应纳入村民小组集体收入。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分配原则上现金分配不低于30%。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资金(不包括现金分配)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宅基地节约奖励、县内调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款、公益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建设和宅基地两项试点工作等支出。严禁用于办公条件改善、村组干部待遇等非村民直接受益领域。
第八条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的宅基地收益资金用于投资、购买物业、公益性建设等具体用途时,村民小组将实施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后,报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要求审议,通过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分配方案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九条 属于村集体的宅基地收益资金用于投资、购买物业、公益性建设等具体用途时,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要求审议,通过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分配方案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监督。负责收益使用、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和指导资金的使用,按“村财镇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县、镇(街道)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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