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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27 16:22:36 【字体:

关于征求《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县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依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泸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泸县玉蟾大道241号,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646100

二、电话:0830-8171695

三、邮箱376135479@qq.com

 

 

附件: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依据《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泸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按照“鼓励创新、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的授权专利资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扶持、专利奖励、企业知识产权创牌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等。

 

第二章  授权专利资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遵循诚信申请、择优资助、部分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一)在我县境内注册且税务解缴关系在我县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我县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且专利申请地址和授权地址均在我县范围内的第一专利权人。

(二)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县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资助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七条 资助范围

(一)用于资助我县技术起点高,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授权专利。
(二)用于资助国内授权专利,且无权属纠纷。

(三)用于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且无权属纠纷。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授权专利不予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授权国内专利。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

(二)授权国外专利。获美国、加拿大、欧盟及英国、日本、韩国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0元/件,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3000元/件;获其余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0元/件,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0元/件。同一发明创造获国外多个国家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

(三)对同一非职务发明主体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1万元,对同一职务发明主体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6万元。对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培育企事业单位的授权专利,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资助,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  资助时效及申报时间

(一)资助时效:当年度1月—12月授权的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逾期无效。

(二)申报时间:当年12月和次年6月申报,县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核,待财政资金下达后兑现。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泸县授权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专利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代理费发票等材料。

(三)涉外专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专利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五)享受专利资助的单位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开户行详细地址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第三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  我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项目”)。知识产权项目经申报、评审合格后予以立项支持。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包括挖掘和运用专利、商标、地标等知识产权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发展;支持高价值专利、商标、地标等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及其产业化;支持产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评估;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等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和评审要求

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见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有效专利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实施许可证明、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或该项目列入有关部门计划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我县设立专利奖励,推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专利技术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专利奖励每两年评审一次,由县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五年以内,且有效、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的专利。

(二)专利创造水平高、保护能力强。

(三)属泸县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的重要技术突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在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方面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和评审要求

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见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泸县专利奖申报表》、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专利实施效益证明,已获国家、省专利奖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创牌等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首次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7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奖励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商标、地标奖励

1.新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新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

3.新注册成功的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最多奖励两个国家或地区。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我县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2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应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执法维权

 

第二十一条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县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知识产权的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组织知识产权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工业、农业、社会事业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培训,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意识,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全县创新创造能力。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强化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渠道,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人)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不得有非法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贪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停拨资金、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 (自发文之日后的第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泸县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泸县府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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