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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泸县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27 15:00:55 【字体:

泸县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关于征求《泸县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我中心起草了《泸县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272569114@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经济合作促进中心(邮政编码:646100)。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30-8196888。

 

附件:泸县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泸县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泸县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营造优良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泸县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用地支持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

二、基础设施投资补贴

对自建工业项目,容积率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应行业最低限标准的,可对超出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基础设施投资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自建工业项目,可以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装修无尘车间达到有关标准的可按300-120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助。装修补助总额不超过生产用房装修总额的50%。

四、租金补贴

对租赁工业厂房的工业企业,自租赁之日起 5 年内,租赁费用可以全额补助 3 年,减半补助 2 年。

五、盘活闲置资产支持

对盘活闲置资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1.5%的一次性奖励。

六、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工业企业,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之日起前5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可给予不超过贡献额的50%的奖励。

七、物流补贴

工业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

八、贷款贴息

对入驻的企业或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首笔贷款用于发展生产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 3 年贴息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九、企业上市融资支持

对股份制改造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成功上市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成功上市、募投在本县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十、引进总部经济支持

经我县认定的大型总部经济企业或区域总部企业,10年内可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对入驻长江上游川渝融合绿色低碳发展试验区以及特殊行业的总部经济企业或区域总部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十一、智能化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建设(改造)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车间、智慧车间,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车间)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十二、人才引进支持

对引进的高管、专家、技术人才、专项计划人才等,经认定可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重资产企业提供高管住房补贴,租金前3年全额补贴或免交,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 6名。允许重资产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外贸进出口

当年自营外贸进出口企业,可按进出口每100美元不超过 5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奖励。

十四、鼓励创新和研发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战略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进行一致性评价。研发可按阶段进行品种补助,单品种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品种获得生产批件落地生产的,投产之日起3年内,可按该产品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0%-100%给予奖励;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或机构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院士(专家)工作站、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标准化创建,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的可给予10-100万奖励。

十五、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中试研究平台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重大项目、创新型项目、规模化农业、服务业龙头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十六、鼓励市场化招商

对引进落户项目的团队或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1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3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4‰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项目开工建设后奖励 20%;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奖励剩余奖金。引进全产业链项目或产业园以外的项目,奖励政策“一事一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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