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泸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泸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泸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厂房的租赁行为,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实施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人:李梅 电话:19161535687
二、传 真:0830-8106566
三、邮 箱:limeimaylee@163.com
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泸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企业厂房出租管理,杜绝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企业进入经开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泸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出租厂房的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厂房租赁,是指工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和标准厂房等用于租赁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厂房租赁:
(一)出租方将厂房承包给他人经营,或不直接参与经营,但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交由他人经营的;
(二)以将厂房借给他人使用为由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厂房的。
出租方是指厂房所有权人,但出租依法代管的厂房(屋)和受委托出租的厂房,代管人和受委托代理人视同厂房出租人。
承租方是指与出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凡通过租赁方式利用经开区内企业厂房新建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土、环保、安全、消防、经开区产业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五条 以租赁方式进入经开区的企业,必须保证在泸县县本级注册,并在地方依法纳税。企业投资总额不得少于200万元,正式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税收不低于10万元。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 出租方、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责任 出租方必须保证出租的厂房已经竣工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无任何经济纠纷,无税收拖欠情况,且污染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出租方的义务 出租方每月按照土地出租费不低于3000元∕亩、房屋出租费10元∕㎡的标准,向税务机关依法纳税,租赁合同高于本标准的,按租赁合同执行。
(三)承租方的责任 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环保、税务、劳动、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功能和用途;对特种行业的岗位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要办理注册登记。
(四)承租方的义务 规范管理企业用水、用电及防火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时纳税;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项目入驻机制
(一)申请 由承租方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企业租赁厂房入驻前,需提供泸县经济开发区厂房租赁备案表、承诺书、租赁合同草案、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租赁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报管委会初审,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审核 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通过后由管委会向租赁方出具是否同意准入的意见。未经受理、审核的项目,通知县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办理入驻手续 对经审批准入驻的项目,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同时,承租方可凭泸县经济开发区厂房出租备案表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环评、消防、安评、职评等相关手续,手续未完善期间管委会相关部门将加强督查。
(四)投产验收 承租方在手续完善后、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投产验收,在验收考核组全部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八条 项目服务机制
(一)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余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帮助并指导出租企业开展空闲厂房招商。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企业应在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否则不再对出租方办理新的租赁企业准入手续。
(二)加强政企互动管理。各部门须加强对承租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租赁双方行为,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承租方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九条 激励机制
(一)鼓励出租方引进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承租方入驻后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按县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予以奖励。
(二)引导承租企业做大做强。承租方税收贡献大于经开区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发展潜力的,经企业申请,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土地。
(三)承租企业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且超过同行业亩产税收标准的,按照县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条 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一)拖欠租金或其它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二)年纳税在100元/m2 以下的;
(三)承租方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的;
(四)停产、停业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五)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政策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开区内企业原已出租的房屋、土地,按本办法执行,申报(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泸县经济开发区厂房出租备案表
2.泸县经济开发区出租方承诺书
3.泸县经济开发区承租方承诺书
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泸县经济开发区出租方承诺书
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 (公司名称)拟出租本公司厂房( 平方米)于 公司,用于 项目。为保证园区生产安全和规范管理,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园区各项管理规定规章,认真遵守《泸县经济开发区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2.严格遵守泸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各项工作,协助管委会管理好承租企业,督促、帮助承租企业办理各项项目手续。
3.保证本公司各项手续齐全,出租的厂房不是违法建筑,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要求。
4.督促承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园区平安和谐。
5.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拖欠工人工资,出租方有责任督促承租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人代表: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泸县经济开发区承租方承诺书
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 (公司名称)拟租用园区 (出租公司名称)厂房用于 项目。现就我公司入驻园区进行生产经营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办理完成发改、工商、税务、环保、安全、消防等合法证照和批准手续后投入生产。
2.严格遵守泸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3.本项目总投资 万元,于 年 月投产,正式投产后年产值 万元。
4.本项目入驻园区将严格遵守泸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投资总额不少于2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且总税收不低于10万元,若连续两年未达到创税要求,本公司将于进入园区两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无条件迁出泸县经济开发区。
法人代表: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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