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2/27 12:33:21

[已结束]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9-05-07 09:17:20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我局对原《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5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联系人:贾  暄     联系电话:8950779

地    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42号市科技和人才工作局

传  真:8950779     邮    箱:33060658@qq.com

附件: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附件

 

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19号),《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科研院所改革方案〉的通知》(泸委办﹝2016﹞66号)精神,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强化协同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泸州“三大千亿”产业发展需求和参与各方利益联结为基础,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载体,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而组成的目标明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协作新组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联盟立足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单位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第四条  具有明确战略目标原则。联盟符合泸州产业及科技发展方向,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对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能力起到推动作用,满足提升重点领域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第五条  引导产业创新发展。联盟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促进产业内部协调创新,推动区域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建条件

第六条  牵头单位应在泸州市辖区内注册1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联盟成员由五个及以上市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等独立法人组成。牵头单位处于行业龙头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曾承担过国家项目(含子课题)或者 独立(牵头)承担过省部、市级项目;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中介机构具有较强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的能力。

第七条  牵头单位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专兼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低于20万元。

第八条  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联盟组建方案。方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第九条  有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条  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书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第十一条  联盟命名规则。联盟名称应命名为:泸州市XXX科技创新战略联盟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并在项目、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联盟积极申报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目标相同的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只成立一个。对根据我市产业的特殊需要而成立,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联盟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章  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提交材料

(一)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二)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组建单位情况表;

(四)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组建方案、章程;

(五)联盟挂牌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牵头单位科研用房、科研设备、科研人员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发布申请通知,由联盟向属地(区县、园区)科技主管报送申请资料,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组建的联盟进行评审。市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考察,提出拟认定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名单,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定。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批复的市级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为联盟主管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联盟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联盟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牵头单位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相关企业负连带责任。已通过认定的联盟恶意套取财政补助经费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具体负责对联盟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盟信息库,不断完善联盟契约,督促联盟建立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科技创新、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联盟牵头单位为联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  联盟在运行时,要做到有序管理,规范运作。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相应的运行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利益保障机制以及成员单位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联盟涉及名称、章程、协议、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在事后1个月内通过认定时的申报渠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报告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科技创新战略联盟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不能按照联盟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四)自行宣布解散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联盟每年至少要开展二次以上联盟活动,年终应向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联盟实行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每两年对联盟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创新活动、创新绩效、服务产业、运行管理、利益保障等五个方面。对考核评估合格的联盟,予以继续认定。对不合格的联盟要求整改或取消市级联盟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科技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泸市科知〔2017〕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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