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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农林局 发布时间:2018-06-12 17:06:00 【字体:

泸县农林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将您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签字盖章)于6月22日17:00前,反馈于泸县农林局,可发送扫描电子邮件。 

    附件: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曾胜强  联系电话:0830-8294470 邮箱:960075669@qq.com)                                                    

                              泸县农林局

2018612

  

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与定义

本方案所指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是畜禽养殖场(小区)与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统称。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 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

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

  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畜禽散养户:指养殖规模低于养殖大户标准的养殖户。

四、划定类型

泸县全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适度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

(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划和标准化发展畜禽养殖,全面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到零排放、零污染目标。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泸县11个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得胜镇老蛮沟水库、喻寺镇红卫水库、石桥镇道林沟水库、太伏镇张湾水库、云龙镇朱梅滩水库、玄滩镇虎耳岩水库、毗卢镇王河坎水库、云锦镇杨叉沟水库、立石镇金竹湾水库、潮河镇里程滩水库、神仙桥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撤销,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取消。

(二)自然保护区

泸县牛滩白鹤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

玉蟾山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范围。

玉龙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区范围。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泸县县城规划区、一级场镇规划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二级场镇(宝藏、曹市、高寨、马溪、青狮、石马、杨九、中峰、顺河、元通、五通、福集太和场、福集天洋场、太伏五里村五里场、仙佛、中和场、白云、上坪场、宋观集)规划区向外延伸100米范围。

屈氏庄园建设控制区范围。

(五)主要河流沿岸

泸县境内长江、沱江、濑溪河、龙溪河4条主要河流流域岸带外侧100米范围

境内4条主要河流的支流马溪河、小鹿溪河、大鹿溪河、九曲河流域岸带外侧30米范围。

(六)高速公路、铁路中心线两侧区域

高速公路、铁路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高速公路包括厦蓉高速(G76)泸县段、蓉遵(G4215)高速泸县段、南渝高速泸县段、泸永高速泸县段;铁路包括川南城际铁路泸县段、渝昆高速铁路泸县段、隆黄铁路(Y299)泸县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对重新划定禁养区内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养殖场由所在辖区镇(街道)政府实施关闭,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养殖场(户),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

各镇(街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对2017年禁养区已关闭的养殖场进行巡查,防止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同时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适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农林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国土、住建、水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泸州市泸县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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