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邮编:646000。
二、传真:2625073
三、电话:2698508
四、电子邮箱:Luzhouzmq@163.com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27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川南临港片区”)。
第三条 (战略定位)川南临港片区为经济功能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川南、服务全川、承东启西、面向世界。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构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重要枢纽节点,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推进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
第四条 (总体目标)川南临港片区努力建成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西部航运枢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沿江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并最终成为内陆自由贸易港。目前,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法治环境优良、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条 (容错机制)川南临港片区建立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不断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在川南临港片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置原则)按照有利于合力推动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的原则,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设置川南临港片区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川南临港片区的改革试点,为川南临港片区改革试点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领导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作为市级领导协调机构。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龙马潭区、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等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深化川南临港川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川南临港片区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并安排部署川南临港片区试点任务,及时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作为市人民政府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关系及协调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关系的机构。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龙马潭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与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根据《管理办法》设立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接受省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负责川南临港片区内的具体经济事务,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区各项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评估;配合拟订自贸区相关政策法规;
(三)负责协调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自贸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研究拟订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发布自贸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六)负责自贸区内安全生产、环保工作;
(七)负责自贸区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综治、维稳、统战、群团等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职责与协作)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驻川南临港片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川南临港片区的政策措施,支持川南临港片区改革创新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川南临港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为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试点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一条 (市级和省级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应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再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事项,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并上报相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积极承接并履行省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下放的各项管理职权。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三区的权限划分)川南临港片区、龙马潭区和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三区深度融合”的管理工作方式,以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作为主体推进各项试点工作,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主要行使区内经济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川南临港片区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龙马潭区负责。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的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内经济事务及其他事务的行政管理权。
第十三条 (机构融合)川南临港片区党工委、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部分工作部门分别与龙马潭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川南临港片区探索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封闭运行)川南临港片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经营管理,土地供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原已征土地全部交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经营(已征地及前期开发费用中,市级财政已出资部分返还市级财政)。新增储备土地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商龙马潭区政府、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筹集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全部拨付龙马潭区政府依法使用。川南临港片区范围内土地,自启动征地直至储备供应期间,由龙马潭区政府负责现场监管并承担监管费用。川南临港片区范围内土地交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经营管理后,川南临港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资金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财税体制)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与龙马潭区政府实行财政管理一体化。
川南临港片区辖区内原存量企业、新增企业及各类开发建设税费市级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划转龙马潭区政府,全额用于川南临港片区开发建设,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涉及川南临港片区跨区迁移企业税收分配事宜,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分成”原则进行税收分享。
第三章 制度创新
第十六条 (制度创新目标)川南临港片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主要方向,围绕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治化和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推进川南临港片区基本制度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外部支持创新机制)市人民政府支持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主动开展各项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有序推进各项制度创新试点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制度创新工作,应当优先安排在川南临港片区内开展试点。
第十八条 (管委会内部创新机制)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紧密围绕自由贸易和国际规则开展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川南临港片区内出现的新问题。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开展有关课题研究,支撑川南临港片区制度创新工作。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参照市级部门智力采购标准执行课题项目采购。
第十九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设立川南临港片区决策咨询委员会,鼓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离退休领导参与川南临港片区的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规则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创新措施申报程序)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创新措施,报省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川南临港片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或者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市人民政府为川南临港片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先行先试。
第二十一条 (创新措施涉及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处理程序)川南临港片区的创新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川南临港片区的创新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四川省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定程序争取四川省支持先行先试。
川南临港片区的创新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泸州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泸州市地方性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川南临港片区实行“审管分离”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设立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但有关行政监管职责仍由原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实行“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小组)市人民政府设立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小组,作为统筹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改革的机构,负责协调川南临港片区内行政审批中的各项问题,传达国家及省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各项改革措施。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小组,由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局与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第二十四条 (“多规合一”改革)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平台稳步推进“多规合一”的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的进一步融合。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川南临港片区实行“管执分离”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立川南临港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但有关行政监管职责仍由原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川南临港片区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川南临港片区加强落实“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推行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行政处罚的“三段式”监管方式。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未发现的违规事项,依法视情况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川南临港片区全面探索“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创新,推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实现行政审批、经济事务管理和监管执法的信息共享与无缝衔接。
第二十七条 (商事登记改革)川南临港片区推行“先照后证”。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推行 “证照分离”和“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海关监管创新)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驻区海关可以对市场主体建立诚信典型的“红名单”和严重失信的“黑名单”。对于“红名单”中的企业,驻区海关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或“免查”的方式促进区内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制度创新)根据省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川南临港片区内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在川南临港片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根据省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税收政策。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争取启运港退税政策在辖区内试点。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制度创新)川南临港片区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式:
(一)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物兼容多种功能,对同一地块规划有多种性质且不能分别区分的,可依据规划计容面积比例确定各用途,按主导用途确定供地方式;
(二)原已供应的存量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用途或多功能混合利用;
(三)除城镇住宅用地以外的出让土地,其出让年期可依据项目生产周期,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确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职能转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 (社会参与)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代表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
第三十三条 (人事制度改革)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具有人事任免的自主决定权,可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具有薪酬增减的自主分配权,可依法自主确定干部收入水平和分配办法。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根据工作特殊需求,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居民中选聘管理人员,具体聘任条件、年限等由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川南临港片区探索“岗编分离”的人事制度改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和薪酬可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十四条 (廉政监督)川南临港片区建立廉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监督力量,形成“一体化”廉政监督。待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廉政监督局。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川南临港片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川南临港片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不得擅自扩大负面清单的范围。
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川南临港片区负责办理。
第三十六条 (境外投资管理)川南临港片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川南临港片区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招商引资)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有权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招才引资的优惠政策。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的招商引资工作,强化招商引资中的土地、税收等要素支撑。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有权提出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
第三十八条 (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川南临港片区应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
(一)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
(二)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
(三)发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融合的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四)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艺术品保税等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
(五)与成都、重庆汽车平行进口产业协作,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平行进口汽车展示和维保服务平台;
(六)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支持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试点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
(七)创新文化产业跨境服务模式,支持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
(八)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吸引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允许在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
(九)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
(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建设境外中药材种植、研发基地,开展中药制剂研发,引入和培育相关研发机构。
(十一)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十二)鼓励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产业,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十三)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务;
(十四)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十五)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培育和发展)川南临港片区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川南临港片区将重点培育和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业。
第四十条 (国别产业园)川南临港片区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等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在川南临港片区内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升级。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川南临港片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推进川南临港片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四十二条 (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在川南临港片区设立总部,建立整合制造、研发、营销、结算等功能的中心,打造总部经济产业链,培育川南总部经济集聚区。
第四十三条 (现代物流业)川南临港片区应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
第四十四条 (电子信息业)川南临港片区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业发展,建设“四链四集群”的电子信息产业生态体系。以智能终端整机组装产业链为突破,以关键零部件产业为基础,以物联网产业为支撑,以软件与大数据产业链为核心,形成智能终端、关键零部件、物联网、技术服务四大产业集群的西南电子信息产业高地。
第四十五条 (航运业务创新)支持川南临港片区创新航运物流服务,拓展新型航运物流业态:
(一)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
(二)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
(三)创新长江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简化入区申报手续,试行电子数据自动填报,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
第四十六条 (白酒产业)川南临港片区探索创新白酒产销模式,打造生产交易一体化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完善白酒交易中心三大平台功能,推动酒类国际化互认。
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
提升酒检中心、包检中心酒类研发和检测水平,建设国家级白酒检疫检测中心。
发展纯粮原酒股权投资基金,创新“酒业基金平台+原酒酒窖集群”合作机制,定期发布“中国白酒商品批发价格指数”,推动打造“中国白酒原产地”品牌。
第五章 贸易自由
第四十七条 (自由贸易港建设)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争创国家开放口岸、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着力打造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西南进口商品分拨中心、西南出口商品集散基地和西南进出口加工基地,努力将川南临港片区建设成为连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内陆自由贸易港。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监管)川南临港片区不断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务监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
第四十九条 (海关监管)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提升为超大超限货物通关服务能力。
对注册在川南临港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等,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川南临港片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等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实施“企业能力评估、维修品入境查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支持全球维修业务发展;采取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方式支持川南临港片区内保税展示交易;对会展入境参展展品实施优先受理、检疫为主、口岸快速验放、免于检验、闭环监管等便利化措施,服务川南临港片区国际会展。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制定无纸化报检通关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放行。完善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提高口岸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使用率,减少企业提供单证数量。
第五十一条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川南临港片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
第五十二条 (保税物流)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
第五十三条 (航运服务系统)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推进水运口岸“单一窗口”试点。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对接互联。
第六章 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
第五十四条 (鼓励金融创新)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自贸试验区开展扩大金额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和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等试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创新账户体系)探索建立与川南临港片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五十六条 (境外资金调回)川南临港片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川南临港片区内使用。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服务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在川南临港片区内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支持扩大境外投融资,鼓励允许川南临港片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
第五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在川南临港片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川南临港片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航运物流支行、白酒支行等服务特定行业的分支机构,提升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
第六十条 (保险业)推进川南临港片区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川南临港片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川南临港片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川南临港片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十一条 (证券业)支持证券业经营机构在川南临港片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允许川南临港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川南临港片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在川南临港片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业和融资租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川南临港片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
允许川南临港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业和融资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拓展跨境业务。
第六十三条 (基金业)支持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在川南临港片区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川南临港片区可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
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促进川南临港片区内相关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建立与周边地区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
第六十四条 (新型金融业态)支持川南临港片区创新金融服务,发展新型金融业态:
(一)川南临港片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二)在川南临港片区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三)支持川南临港片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
(四)探索川南临港片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
(五)发展金融 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
(六)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七)推动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
(八)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九)鼓励银行机构在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等领域创新开展金融业务;
(十)鼓励银行机构创新贷款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积极探索股权、仓单、知识产权、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等组合担保方式,探索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提高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十一)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探索银行建立支持科技型企业新机制、新产品和新服务模式,采取银行信贷加投资公司股权等形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投入;
(十二)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航运保险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航运产业链融资、租赁融资、在建船舶项目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
(十三)促进金融租赁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要充分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积极在传统制造业、农业机械、医药教育、战略性新型产业及基础设施领域开展租赁业务。
第六十五条 (金融合作)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川南临港片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川南临港片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金融风险防范)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助,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加强对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和居民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重视风险揭示教育。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十七条 (金融监管)探索建立与川南临港片区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川南临港片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七章 区域合作和创新创业
第六十八条 (交通建设)川南临港片区以建设成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为目标,努力打造长江上游江河航运服务中心,构建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立体交通网络体系,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快国际班列、国际班轮和国际航班的开通运行,延伸航运物流、航运服务、国际贸易产业链,加强与邻近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成渝城市群与滇黔交通协调发展。
第六十九条 (物流服务体系)依托川南临港口岸,推动建设长江电子监控指挥系统,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长江经济带空、铁、公、水联运的综合物流服务体系,建立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
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推进宜宾港与泸州港联动发展,加快建设高等级航道,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
第七十条 (产业承接)建立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川南临港片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承接东部地区优势产业转移,打造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
第七十一条 (国际合作)川南临港片区应当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交流,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第七十二条 (区域合作方式)川南临港片区秉持“自贸红利·区域共享”的理念,积极开展在川南协同、成都协同、西南协同、沿海协同中的多领域多层次合作,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协同配合:
(一)鼓励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
(二)建立完善无水港合作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在川滇黔等西部内陆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合作建设无水港,完善辐射川滇黔等多式联运体系;
(三)构建川南临港片区与滇黔渝等西部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和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口岸合作机制,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
第七十三条 (创新创业服务)川南临港片区应当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激发川南临港片区创新创业活力:
(一)鼓励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器建设,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
(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以及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
(三)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四)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五)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
(六)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
第七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川南临港片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第七十五条 (人才引进)川南临港片区建立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在华停居留、工作、语言学习及其家属、子女赴华随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可根据川南临港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人才引进政策。
第七十六条 (研究机构培育)川南临港片区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区内共同设立合作研发平台,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第八章 综合服务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安全审查)川南临港片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
第七十八条 (反垄断审查)川南临港片区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川南临港片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八十条 (对标国际规则)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强化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第八十一条 (信息平台建设)川南临港片区在现有的信息平台基础上,升级打造国内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模式整合各类信息的收集、统计与发布。
第八十二条 (统计监测制度)川南临港片区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和监测制度。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和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 (信息发布制度)川南临港片区建立综合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自贸办和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应将涉及川南临港片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十四条 (综合评估机制)川南临港片区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建立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川南临港片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第八十五条 (督查考核制度)川南临港片区建立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牵头负责对川南临港片区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具体制度由川南临港片区工作推进小组结合四川省有关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税收政策与服务)税务部门应当在川南临港片区建立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式;依托“互联网+税务”,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创新税收征管服务。
第八十七条(多元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中国(泸州)自贸区仲裁院,解决川南临港片区内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类商事纠纷。中国(泸州)自贸区仲裁院以建设成为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为目标,可依法聘任具有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国内外人士担任仲裁员。
设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贸易争端调解委员会,按照国际、国内商事调解规则,及时调解各类贸易争端。
鼓励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川南临港片区内设立高水平民间调解机构,促进各类贸易争端的高效解决。
引入国际、国内商事调解中心,鼓励其在川南临港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为各类贸易争端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
第八十八条 (专业中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在川南临港片区内开展业务。
建立健全专业中介机构入驻川南临港片区“中介超市”工作机制。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进入“中介超市”并在川南临港片区开展业务。
第八十九条 (其他措施)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外,取消对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川南临港片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免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政策变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川南临港片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和省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川南临港片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生效日及有效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具体填写印发文件之日起30日后日期)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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