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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7 09:19:00 【字体: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我局经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后,草拟了《泸州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草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18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zszmb@163.com。  

(二)联系人:代勇    联系电话:08302275013  传真:2273820。


泸州市商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泸州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积极支持外资进入服务业。积极引进航运物流、商贸服务等领域的跨国(境)企业、咨询机构,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休闲旅游和健康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高端外资项目。鼓励引进各类创新型、专业型、特色型外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等法人机构。支持外商投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服务业企业在我市开展独立核算。  

(二)积极支持内外联动融合创新。支持外资企业、研发机构与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及民营企业合作,积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扶持及运营便利化政策扶持力度。  

(三)支持多种外资来源和存在形态。支持试点开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准入,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外资采用境外人民币以及自持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式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内资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合作机构等。  

二、优化利用外资环境  

(四)加大重大外资项目用地保障。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鼓励开展“零地技改”,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属于省政府确定符合产业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已缴纳的配套费以产业扶持等方式全额补助给企业,不增加土地价款。  

(五)创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管理。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方式,对相关政策已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  

(六)拓展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允许川南临港片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凭相关材料到银行直接办理利润汇出。  

(七)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积极创新对外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支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参与外资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工程,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八)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明确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领域的要求,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落实国家目前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严格按照备案进行管理。  

(九)努力构建  “清”“亲”新型政商关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提高各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平台,全力打造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资综合服务体系。  

(十)落实境外人才招引优惠政策。泸州人才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1年至5年有效期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研究试行境外人员及其配偶享受住房、医疗、个人所得税、子女就学、停留居留和出入境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加大外资招引力度  

(十一)创新外资招引方式。加强与有关政府组织和专业社团、行业协会、国际商协会等机构的合作,发挥外国驻川领馆、国外友好城市作用,充分挖掘海外华商侨商资源。鼓励通过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在境外主要投资来源国家(地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投资促进代表处或聘请投资促进代表,支持各地开展委托招商。支持公务人员在境外主要投资来源国家(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境外招商、商务谈判活动出国经费和出国(境)人员指标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突出重点产业招商。明确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智能终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业为全市重点招商产业,制定《泸州市重点产业招商工作方案》,明确招商重点区域,建立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库。已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及行动计划,全面适用于外资企业。执行和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  

(十三)加强招商队伍建设。支持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  

四、提升外贸便利水平  

(十四)强化口岸载体建设。完善功能设施,拓展泸州港水运口岸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泸州港第一作业区基础设施和泸州港第二作业区建设。完善口岸设施,按照口岸“核心能力”要求建设泸州港口岸联检业务技术用房,口岸综合服务楼、口岸监管区扩大及整合、智能闸口等项目。加快推进长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项目建设,提升港口物流信息服务水平。  

(十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打造川南临港片区贸易便利化最优环境,积极推进“三互”大通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监管及通关模式。加快推进泸州港水运口岸开放,增设进境指定口岸功能。打造“零费用”口岸,运行泸州-上海“天天快班轮直航”,提高港口效率、缩短通关耗时、降低通关成本。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积极引进经营者和进出口产品入驻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充分发挥保税功能。  

(十六)提高退税结汇效率。鼓励川南临港片区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探索运用信保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以及订单、仓单抵质押等贷款形式。引导和鼓励川南临港片区、国家高新区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完善分类管理,切实缩短出口退税时效。建立市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优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五、促进外贸规模扩大  

(十七)大力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加快推进泸州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推动川南临港片区加工贸易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在供地计划编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方式等方面给予加工贸易重点项目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十八)推动自主品牌出口增长。加大自主品牌营销力度,扩大“泸州造”知名度。办好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打造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开展白酒质量体系建设,提高泸州白酒产区品牌美誉度,促进品质、品牌双提升,继续鼓励开拓白酒国际市场。积极开展“万企出国门”活动,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进行国际认证、收购知名品牌商标及其使用权等。  

(十九)支持外贸新兴业态发展。加快推进川南临港片区与成都青白江口岸、双流国际空港口岸合作,培育平行进口汽车贸易等新兴业态。加快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建设,鼓励扩大进口,引导国外消费回流。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优化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平台体系。建设长江上游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打造西南粮食、木材、建材等大宗商品集散分拨中心。积极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六、推动对外经济发展  

(二十)提升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支持企业采取新设、并购、参股、加盟、连锁等方式投资合作,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积极融资,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际工程承包,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劳务合作市场。  

(二十一)提高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便利程度。优化企业对外投资核准管理程序,逐步实现审批制度向登记备案制过渡、事前审批为主向加强事后监管转变。  

(二十二)加大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财政扶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政策资金。加大对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重点产业与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生产加工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对资源开发、营销网络、研发、品牌并购、文化和教育等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外派劳务管理系统、对外投资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洽谈会、博览会,按外贸参展(会)标准给予补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十三)建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服务体系。依托川南临港片区,建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门户网站与项目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境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服务。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内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专业咨询网络。  

七、本政策措施自   年  月   日(具体填写印发文件之日起30日以后日期,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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