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面公开征求《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我委对2015年6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征求社会公众对《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17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经信委,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众还可通过本网页末尾留言板进行留言。
联系人:张志军
电话:0830-8911583
邮箱:609994052@qq.com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频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通信管线(含广播电视传输管线,下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称基站)、通信机房(含广播电视机房,下同)及其设施设备等;所称运营商,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广电网络运营商等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或下属机构。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4条 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部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是广播电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是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派驻我市的行业管理协调机构,主要根据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委托授权,统筹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市无线电办公室负责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的各级供电部门负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电力保障工作并帮助运营商选择合理的用电种类和计量方式,降低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用电成本。
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园林、发改、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6条 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各运营商编制全市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含管线、基站、机房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经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运营商应当按照本市通信管线、基站、机房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通信管线、基站、机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通信管线、基站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第7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展馆、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市政路灯杆、视频监控杆、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须无条件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支持通信管线、基站、机房、室内分布系统等建设,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8条 通信管线建设和基站、机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且应配合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实施数字化管理。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并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城市道路,新建通信管线必须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敷设,不再办理通信管线规划审批手续。
第9条 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应根据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设计,并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意见。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根据道路建设信息向运营商和通信管线使用单位统一征集通信管线建设需求,并向道路建设方出具通信管线需求意见书。
第10条 新建道路和建成后未移交道路,由住建部门审批地下通信管线建设施工许可;已经移交道路,由各相关部门审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施工许可或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时,应当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进行论证。
第11条 新建、改(扩)建城镇市政道路的通信预留管道土建工程应由市政道路建设单位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建设,且一并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按市政道路验收相关要求执行,通信预留管道土建工程的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向财政部门缴纳。验收合格后,建设方或开发商通知运营商开展通信线路建设。
第12条 信息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
第三章 光纤入户建设管理
第13条 新建住宅及商住楼宇建筑红线内的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全部由建设方或开发商负责建设,作为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产权归业主,各运营商免费平等接入、公平竞争。通信设施必须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积极推进“四网合一”,即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四家通信网络在接入网物理层面的融合,其技术功能一致,业务范围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第14条 “四网合一”的建设模式为若干箱体合并为一个箱体,避免在接入层的重复投资,按照住户规模在若干栋楼进行汇聚,汇聚点(小区光交和楼道分路箱)采用满足四网合一要求的箱体,运营商光缆进入到此四网合一箱体位置,由用户选择需要接入的运营商业务,四网合一箱体向运营商接入方向的光缆由各家运营商单独建设或局部共建,四网合一箱体及以下至住户室内多媒体箱所有光缆和管网通路由开发商建设,为保障用户对信息服务运营商的选择权,入户光纤应铺设两路以上。
第15条 建设单位要同步建设满足多家运营企业平等接入需要的住宅区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并预留设备间,安装设备用电计量装置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建设方或开发商、项目管理者及物业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与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运营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16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光纤到户标准开展光纤到户信息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17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光纤到户标准要求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信息基础配套设施设计,并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意见。
第18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凡未达到光纤到户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第19条 建设业主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不得以通过验收为由指定施工单位或安装企业。
第20条 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设计或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21条 光纤到户信息基础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施工过程中,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应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应出具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光纤到户信息基础设施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应作为工程验收备案文件之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单项验收合格文件的工程项目,工程备案部门不得予以备案。
第22条 凡光纤入户建设未按本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的,运营商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检查各通信运营商的执行情况,发现私自接入的应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23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光纤到户的建设,严把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验收关,并会同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站、机房建设管理
第24条 设置基站应当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审批或备案的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或备案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或备案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设置基站的,应当向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办理基站占用手续。
第25条 规划部门应充分规划、预留通信基站、机房空间,对规划有基站、机房的建筑物(含住宅小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机房空间;对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基站、机房与室内分布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分步施工、分步验收。
第26条 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电磁环境卫生标准,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第27条 基站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景观化。城市的历史保护建筑物不得设置基站。
第28条 本市同一区域的新建基站应当按规定共建共享,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落实共建共享工作。
第29条 中国铁塔泸州市分公司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和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
第30条 运营商提出基站设置申请前,应当向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发布建设信息,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本市其他运营商,统一征集基站建设需求。
第31条 运营商依据基站、机房专项规划等确定初步选址后,应当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意见。
第32条 运营商申请基站设置,应当向市无线电办公室提交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第33条 市无线电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基站设置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34条 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基站设备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要求,向市无线电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基站验收合格后,由市无线电办公室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第35条 基站设备产权单位(移动通讯营运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36条 运营商应当对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建成基站实施无条件开放共享。未开放共享的,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可以开放共享的应当共享,拒绝共享的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上报省通信管理局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37条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通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市无线电办公室负责对基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第38条 运营商负责维护所属通信管线安全运行。对基站产生或受到干扰的,运营商应当配合市无线电办公室进行查处。
第39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管线或者其他信息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信息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运营商,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通信管线或者其他信息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经批准设立的信息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必须拆除的,运营商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拆除方应事先通知运营商,签订拆除补偿协议。对故意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40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基站的,由市无线电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41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6月25日印发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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