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财政局
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泸县税务局关于告知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情况的函》(泸县税函〔2025〕70号)所提供的数据,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对照《2023年度残保金税费欠缴明细清册》(见附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泸县税务局申报并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外,还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望你单位抓紧执行。
泸县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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