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为泸县人民政府直属、泸县财政局代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泸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能是:
(一)为指导和服务县属国有企业筹资融资,对内对外投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供服务;为拟订县属国有资产情况专题报告等工作提供服务;负责县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为县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二)完成泸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泸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一)资本市场服务股。为指导和服务县属国有企业筹融资等工作提供服务。为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调整筹融资策略、拓展多元化的筹融资渠道、融资风险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
(二)企业发展股。为指导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规划、企业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等编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提供服务;为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有关工作提供服务;负责县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综合分析企业的运行状况,为指导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等工作提供服务。
(三)资产运营股。为指导和服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供服务;为拟订县属国有资产情况专题报告等工作提供服务;负责县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为县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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