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2/27 12:33:21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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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二)将原县城乡环境管理局承担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工作职责划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县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容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负责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担城乡容貌管理的责任。负责县城区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县城(镇)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停车占道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县城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对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着力解决垃圾污染问题;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粪池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依法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全县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对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九)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全县20个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和堆放材料,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实施与上述综合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县性专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二)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内审股)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电处理、档案;负责起草全局重要文稿、目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会议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综治维稳、信访、机要保密、群团、党史等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计划生育、安全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机关后勤保障等;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的评审和管理;编制城管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培训、岗位培训、劳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编外人员审核、聘用和管理。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对本系统资金使用实施调控和监督管理;负责局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报批和预决算;负责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监控管理制度;负责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指导系统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城管系统统计信息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核、报批、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开展城管系统普法和依法治理;负责指导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文书的拟定。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和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工作。

(四)市容市政管理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市容市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城市容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城区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停车占道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监督管理;会审城市市容、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定点、设计、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全县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城乡容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考核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环境卫生管理股

贯彻执行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县城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收集点、公厕、污水处理、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会审化粪池的设计、竣工验收;负责县城建成区内洗车站(点)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承担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治理工作;分解落实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对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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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30-8182681

传真:0830-8189259

上班时间:夏季 8:30-12:00 15:00-18:30 ;冬季 8:30-12:00 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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