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3〕2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经泸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
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目 录
前 言4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5
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5
第二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6
第三节 上轮规划实施主要成效7
第四节 面临问题及形势9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12
第一节 指导思想12
第二节 基本原则13
第三节 规划目标14
第三章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17
第一节 落实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建设17
第二节 加强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18
第三节 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18
第四节 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9
第四章 科学规划矿产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20
第一节 优化勘查开发区域总体格局20
第二节 合理设置开采规划区块21
第五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23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23
第二节 强化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24
第三节 矿产开发利用优化调整24
第四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26
第五节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28
第六章 推进绿色发展 加强矿区生态保护30
第一节 持续推进绿色矿业发展30
第二节 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31
第七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3
第一节 强化规划约束34
第二节 加强组织保障34
第三节 加强规划审查35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35
第五节 强化规划监测与管理36
第六节 加大财政支持37
第七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37
附表1 泸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38
附表2 泸县勘查规划区块表39
附表3 泸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40
附表4 泸县开采规划区块表41
附表5 泸县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表42
附表6 泸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43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和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泸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 纲要》及相关产业政策等,在充分衔接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泸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国土资源安全战略、推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出让、登记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一、经济社会发展
泸县是四川省泸州市下辖县,位于四川盆地南部,县政府驻玉蟾街道,幅员面积1525平方公里。东与重庆市永川区、泸州市合江县连界,南与泸州市龙马潭区和江阳区相邻,西与自贡市富顺县接壤,北与重庆市荣昌区和内江市隆昌县相连。下辖19个镇、1个街道,251个行政村、51个社区,总人口107.4万人,其中农村户籍人口80.4万人。
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3.9亿元,较2019年度增长4.5%,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64.4亿元,第二产业209.2亿元,第三产业120.3亿元,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9.8%、47.5%、32.7%。2020年度矿产品销售总额约2.50亿元,占生产总值的6.36%,其中主要矿产煤炭销售约1.10亿元、石灰岩约0.12亿元、砂岩约1.18亿元以及砖瓦用页岩约0.10亿元。
二、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已发现矿产4类14种,包括能源矿产(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金属矿产(菱铁矿、砂金),非金属矿产(建筑石料用灰岩、玻璃用砂岩、建筑用砂岩、耐火粘土、砖瓦用页岩)和水气矿产类(矿泉水)等,查明有一定资源量的11种,占发现矿种的78.57%;查明有一定资源量的矿床20处,探明资源量的19处,其中大型矿床3处、中型矿床1处、小型矿床13处、矿点及矿化点3处。
泸县属矿产资源贫乏县,境内地质勘查工作主要围绕煤炭资源勘查进行;近年来页岩气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玻璃用砂岩、砂岩(饰面用)等勘查工作陆续推进,保有资源量有所增长。
泸县矿产资源主要分布于境内北东向的龙洞坪、古佛山、螺观山三个雁行背斜带上,其中烟煤、玻璃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均有可观的资源储量及较好的开采条件;背斜带之间的宽缓向斜带上,是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岩的主要分布地区。截止到2020年底,累计查明烟煤资源量约1.02亿吨,石英砂岩资源量约1.90亿吨,石灰岩资源量1.5亿吨;其中石英砂岩是境内优势矿产,主要赋存于境内北西部螺观山背斜一带的三叠系须家河六段砂岩地层中,有益组份Si02高达90—99%,储量大、品位高、易开采,有很好的开发前景。
第二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已全部完成1:20万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大部分区域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工作。除此之外还完成煤炭等重要矿种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和在册矿山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等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截至2020年底,无有效探矿权,非油气有效采矿权39宗。其中煤矿4宗,总设计生产规模51万吨/年,查明资源量约1795万吨,累计动用584万吨,保有资源量1211吨;地热1宗,总设计生产规模5.24万立方米/年,累计动用18.2万立方米;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4宗,总设计生产规模32.5万吨/年,查明资源量约847万吨,累计动用456万吨,保有资源量391万吨;砂岩(建筑用砂岩)21宗,总设计生产规模354万吨/年,查明资源量约4824万吨,累计动用421万吨,保有资源量4403万吨;玻璃用砂岩(玻璃用石英岩、玻璃用砂)3宗,总设计生产规模31万吨/年,查明资源量约2557万吨,累计动用416万吨,保有资源量2141万吨;页岩(砖瓦用页岩)5宗,总设计生产规模30万吨/年,查明资源量约414万吨,累计动用45万吨,保有资源量369万吨;矿泉水1宗,总设计生产规模0.7万立方米/年,累计动用3.5万立方米。
第三节 上轮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矿产资源保障基本平稳。上轮规划实施期间,新发现大中型页岩气矿产地1处,累计查明资源量约2万亿立方米,新增查明资源量200亿立方米以上。此外砂岩、页岩等矿产保有资源量有所增长。
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十三五”期间,我县经济发展整体呈上升趋势,产城发展对玻璃用砂岩、建筑用砂石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超过规划预期目标;受四川省矿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影响,2020年煤炭实际产量仅15.7万吨,企业升级改造导致地热未开采。
矿山结构与矿业布局有所优化。非油气矿山数量由109个减少至39个,其中煤矿减少了4个、石英岩(玻璃用砂、玻璃用石英岩)3个、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7个、砂岩(建筑用砂岩)45个以及页岩(砖瓦用页岩)矿11个,减幅高达64.22%。截至2020年底,大中型矿山15座,比例由2015年的1.8%提升到38.5%。境内页岩气矿产的勘查、开采增速较快,矿产开发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更加协调,矿业开发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水平持续提升。强化煤矿管控,严格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持续推进煤与煤层气的共同开发利用。2020年,我县砂石土类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90%—97%,平均94%;砂岩(饰面用)露天开采荒料率25%—50%,废石综合利用率75%以上;建筑石料用灰岩洞采矿山开采回采率60%—66%,平均62%;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75%—90%,矿井水循环利用率60%—90%,大部分煤矿对煤矸石进行了综合利用,利用率70%—90%,部分达到了100%。泸县生产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在90%以上,有效减轻了矿山废水、固废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初显。“十三五”期间,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与生产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矿山矿容矿貌提升明显。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面积共计61.17公顷,有效改善废弃地生态环境,实现了复垦耕地数量平衡和治理的提升并重,真正让荒山废水变为了青山绿水。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贯彻落实部、省关于矿产资源领域改革举措,推进了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了监管机制和方法。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程序和审查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新老储量分类转换和统计工作;执行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控;完善了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实施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矿业权人勘查开发信息公示制度,开展了矿业权信息公示和实地核查工作,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新局面。
第四节 面临问题及形势
一、存在的问题
优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低下。赋存优质砂岩(饰面用)、玻璃用砂岩等矿产资源,但相应的深加工产业配套不足、技术水平也不够先进、企业研究创新能力低,造成优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低下,资源优势无法全面转变为经济优势。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加大深、精、细加工矿产品比重。
煤矿综合利用水平需进一步提升。现阶段煤矿的综合利用主要集中在煤、煤层气上,综合开采技术有了较大进展,但综合利用水平仍然较低,急需提升;矿山抽采的煤层气大部分用于烧水、发电等自身消耗,部分品质一般的薄煤层未开采。严格矿山煤与煤层气综合开采,鼓励煤层气深加工、薄煤层和顶底板共采作电煤的综合利用。
绿色矿山建设任重道远。截至2020年底,全县39个非油气矿山,无一入选国家绿色矿山目录。多数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创建动力不足,未形成多措并举、多方联动、激励约束并存的长效工作机制,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在近几十年的矿山开采过程中,特别是露天矿山,地质环境遗留问题较多,治理难度较大。矿山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破坏原有生态植被,产生的扬尘、废水等也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影响。大部分矿山企业对地质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投入不足、进展缓慢、效果不佳,未有效形成“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开发模式。“十三五”期间,开展了61.17公顷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但仍有矿山需要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任务艰巨。
二、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泸县全面融入川南经济区一体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关键时期。当前矿产资源宏观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对矿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25年,县域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GDP年均增速领跑川南区县,基本建成两区两地一中心”“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等奋斗目标,对矿产资源要素配置提出新的挑战,增强矿业可持续、绿色发展能力,亟需调整优化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产能结构。
矿业发展新机遇。我国纵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泸县承接产业转移和开展区域合作提供了重大契机。四川省深入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发展战略,支持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推动川南经济区一体化,高水平建设全省第二经济增长极,为我县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功能定位提供了重要战略指引。据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规划,全市预计实施各级重点项目593个(泸县境内23个),其中铁路、高速公路、水库建设和城市房建等重点项目对建材原料需求量大,综合考虑外销内江、自贡等地区,预测砂石每年需求量约4000—4500万吨,泸县预计200—300万吨;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玻璃厂家,需要大量玻璃用砂岩原料,为矿业发展提供新机遇。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当前大部分矿山资源利用水平相对较低、矿业发展结构也不尽合理,迫切需要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强度,大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亟需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引导企业自觉投入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矿政管理体制机制需要不断创新。面对矿业发展动力不足,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国家资源安全保障、“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统筹协调、民生诉求等多元问题交织,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深化矿政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矿业市场规则不完善、资源开发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深层次矛盾,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矿业绿色发展增添新动力。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和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一体两翼”发展布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激发资源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开发保护布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开放合作和资源惠民,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遵循“三条控制线”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与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三线一单的约束衔接。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关系,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集约开采,高效利用。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控制,加强矿产资源集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耗竭速度,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三率准入要求,进一步提升矿业集中度,推进矿山规模化开发和节约利用。
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努力破解制约当前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开门编制,资源惠民。通过征求同级部门意见、专家论证问策、听取广大民众意愿、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等一系列方式,实现共同参与、开门编规;立足资源服务社会和改善民生,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实现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目标
围绕泸县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总体目标和战略导向,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现状、资源供需形势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十四五”规划总体目标。到2025年,页岩气、玻璃用砂岩等优势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稳定提升,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持续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呈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主要规划指标见专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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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5年 | 属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矿业经济 | 亿元 | 4 | 预期性 | |
年开采总量 | 煤炭(烟煤) | 原煤 万吨 | 40 | 预期性 | |
玻璃用砂岩(玻璃用石英岩、玻璃用砂) | 矿石 万吨 | 100 | |||
砂岩(饰面用) | 矿石 万立方米 | 5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 万吨 | 20 | |||
地热 | 万立方米 | 1 |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 | 0.5 | |||
建筑用砂石 | 矿石 万吨 | 280 | |||
矿山 数量 | 采矿权总数 | 个 | 34 | ||
砂石类采矿权数量 | 个 | 19 | 约束性 | ||
砖瓦用建材采矿权数量 | 个 | 4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40 | 预期性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 | 10 | 约束性 |
注:*表示特定时间年限。
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进一步加强境内页岩气的勘查开发利用,天然气、页岩气安全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巩固。依据“十四五”规划,集约规模化设置建筑用砂石等采矿权,煤炭(烟煤)年产能控制在40万吨、玻璃用砂岩100万吨、建筑用砂石280万吨,既保障泸县、泸州产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又避免过热、过剩。
矿业经济进一步提高。2020年全县矿业经济产值约2.5亿元(除油气资源)。泸县紧邻泸州市区,可为泸州发展提供优质建筑石材,再加上砂岩(饰面用)外销增加,玻璃厂家进驻进一步加快玻璃用砂岩矿的勘查开发,预计到2025年除油气资源外矿业产值达4亿元。
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水平显著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不新增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而实现矿山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不退化、环境质量不下降;构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体系,每年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其登记权限范围内矿山的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总数由39个适量减少控制在34个以内(见专栏2),同时加快矿山集约规模化开采,其中普通砂石类矿山由25个减少控制在19个以内,砖瓦用建材由5个减少控制在4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由38.5%提升到40%以上。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矿政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更加精细,资源家底更加清楚。“净矿”出让取得成效,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加合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和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建设,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专栏2 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表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矿山数(个) | ||
2020年 | 2025年 | 增减 | ||
1 | 烟煤 | 4 | 4 | 0 |
2 | 地热 | 1 | 1 | 0 |
3 | 矿泉水 | 1 | 1 | 0 |
4 | 砂岩(饰面用) | 0 | 2 | 2 |
5 | 玻璃用砂岩 (玻璃用石英岩、玻璃用砂) | 3 | 3 | 0 |
6 | 砂石土类 | 30 | 23 | -7 |
合计 | 39 | 34 | -5 | |
备注:砂石土类矿产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砂岩(建筑用砂岩)、页岩(砖瓦用页岩)等。 |
二、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全面建成页岩气开发基地,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有所提高,可供性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开发有序规范,矿山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大部分区域实现矿山集中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管理体系与法治体系趋于完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不新增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绿色矿业格局全面形成。
第三章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落实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建设
能源资源基地建设。统筹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用矿用地用林、重大项目安排、资源配置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
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加大天然气勘查力度,进一步增加油气资源储量。
第二节 加强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加强中央与地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衔接、沟通,落实并积极配合省规划在我县开展的基础地质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
第三节 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前提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进行合理调控。
一、矿产资源勘查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矿种。页岩气、煤层气、玻璃用砂岩和饰面用石材等矿产。
限制勘查矿种。限制勘查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能过剩矿产。限制勘查矿种应严格控制探矿权投放,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论证资源供需形势和资源环境承载力。
二、矿产资源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开采矿种。页岩气、煤、煤层气、玻璃用砂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在符合准入条件下,优先设置采矿权,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和规模化开采水平。
限制开采矿种。限制开采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限制开采矿种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在产能未优化、环保问题未解决、选冶技术未过关前实行限采保护,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规划审查,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
禁止开采矿种。禁止开采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矿等矿产。禁止开采矿种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
第四节 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加大页岩气开发力度。加大对永川—富顺区块页岩气开发利用,到2025年,实现页岩气年产量80亿立方米,向西部页岩气开发和装备制造基地挺进。
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落实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协调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新设煤层气或煤炭矿业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鼓励和支持矿业权人变更增加矿种,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开发。
加快煤炭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严格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巩固去产能成效。探索煤气一体化勘查开发,大力推进煤电(气)、煤化工一体化建设,持续推进煤转换技术,不断提高转换水平。积极推进煤炭资源从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分级分质和清洁利用。大力发展洁净煤,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重、原煤洗选率,加强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加大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传统能源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加强优势矿产开发,提高砂石开发集约水平。提升玻璃用砂岩、饰面石材产业配套及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大深、精、细加工矿产品的比重。严格执行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准入条件,以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方式引导砂石矿山布局开采,加快改善矿山“小、散、乱”局面。
第四章 科学规划矿产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优化勘查开发区域总体格局
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体两翼”特色发展战略布局,细化泸县隶属“东翼能源建材勘查开发区”的格局定位,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统筹、优势互补和协作互助,明确勘查开发方向,控制勘查开发强度,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主体功能分区相协调的勘查开发总体格局。
天然气、页岩气勘查开发格局。加快永川—富顺区块页岩气开发利用,到2025年实现年产气量稳定在80亿立方米。
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格局。主要分布于螺观山、古佛山背斜及两翼区域,加大煤与煤层气的综合开发利用。
砂岩勘查开发格局。优势矿产资源,主要分布于坛子坝背斜附近,砂岩矿体稳定且连续性较好、硬度较高、品质尚佳,能够用于加工砂岩板材和条石,市场价值较高。
第二节 合理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一、严格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除部、省级由省规划划定外,市、县划定本级规划区块。跨市级行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划定,跨县级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划定。
严格国土空间“三区三线”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沱江)两岸3公里范围内,除国家和省级重点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新设露天开采规划区块;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新设露天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新设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间距应大于10公里,露天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应保持300米以上安全距离,并充分论证影响开采安全的自然条件,尽量做到不留边坡或少留边坡、禁止高陡边坡开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落实各级对“泸县9·16地震”灾后重建优惠政策,对地震灾区灾后重建需要新设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的,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查后,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距离、满足环保要求等前提下,可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二、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种开采规划区块6个(见专栏3),其中3个为已有矿业权整体规划区块,余下为空白区新设;涉及玻璃用砂岩、建筑用砂岩和砂岩(饰面用)等矿种。
三、开采规划区块管控措施
严格规划区块准入条件。开采规划区块在绿色勘查、资源储量规模、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及产业持续发展等方面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专栏3 泸县开采规划区块 |
玻璃用砂岩(1个):泸县福集镇清华玻璃用砂岩,面积约1.9026km2,生产规模100万吨/年,露天开采玻璃用砂岩,预测资源量26636千吨,按回采率98%计可持续开采约25年,投放时序2025年。 建筑用砂岩(3个):泸县福集镇铁炉冲建筑用砂岩,面积约0.1292km2,生产规模60万吨/年,露天开采建筑用砂岩,预测资源量1938千立方米,按回采率98%计可持续开采约7年,投放时序2023年。泸县嘉明镇马滩建筑用砂岩,面积约0.0273km2,生产规模20万吨/年,露天开采建筑用砂岩,预测资源量546千立方米,按回采率98%计可持续开采约6年,投放时序2023年。泸县云锦镇神山建筑用砂岩,面积约0.0673km2,生产规模20万吨/年,露天开采建筑用砂岩,预测资源量673千立方米,按回采率98%计可持续开采约8年,投放时序2024年。 砂岩(2个):泸县百和镇蒋坝砂岩,面积约0.0904km2,设计砂岩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荒料率一般25~35%),露天开采砂岩,区内占用砂岩资源量1174千立方米,可持续开采约19年,投放时序2025年。泸县太伏镇良坝砂岩,面积约0.2047km2,设计砂岩生产规模12万立方米/年(荒料率一般25~35%),露天开采砂岩,区内占用砂岩资源量3911千立方米,可持续开采约31年,投放时序2024年。 |
加强规划区块管理。对第一类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达到详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第三类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涉及已设矿业权范围的,划定前应征求相关矿业权人的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建材非金属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开采矿种不变,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的视为符合规划。
第五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提高能源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大力支持页岩气开采,2025年底页岩气年产量达到80亿立方米。严格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调整产能结构,合理控制开采规模,建立稳定的煤炭供需关系。到2025年,煤矿总数控制在4个以内,煤炭(烟煤)年产量保持在40万吨以内。加大煤层气勘查开发、煤炭生产矿山煤层气抽取利用,加强煤炭矿井水、煤矸石等回收利用。
严格主要矿产开采总量调控。落实市规划确定的主要矿种控制指标,制定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总量调控,保障矿产资源供应目标能力不断增强,减少小型矿山数量,提高矿山整体竞争力。鼓励规模开采饰面石材和玻璃用砂岩,到2025年,作为饰面石材的砂岩产能达到5万立方米,矿山数量控制在4个;玻璃用砂岩产能达到100万吨,矿山数量控制在3个。
第二节 强化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规划实施期间,开展全县建筑用砂石资源专项调查评价工作,包括查明其资源分布、资源量、开发利用条件和砂石资源可利用方向等,分矿种编制专项调查评价报告。
境内未设置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截止到2025年,泸县矿山总数控制在34个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总数和年开采总产能控制在19个和280万吨以内,砖瓦用建材矿山控制在4个以内。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矿山保有资源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因素,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严控砂石矿山数量。合理引导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导科学规划产能,减少盲目投资,抑制产能过快增长,避免出现“过热、过剩”的情况。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的协调和自律行为。条件允许情况下,实施矿山整合开采,提升矿山竞争力,严控矿业权数量。
第三节 矿产开发利用优化调整
一、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严格执行部、省矿产开发产业政策,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优势及产能过剩等矿产执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坚持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禁大矿小开。
能源矿产。严格落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鼓励资源和开采条件较好的30万吨/年以上煤矿利用原开拓系统整合周边资源,原则上不再利用已关闭煤矿资源。
非金属矿产。加大对玻璃用砂岩、砂岩(饰面用)的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开采最低规模分别为10万吨/年、1万立方米/年。新建砖瓦用页岩矿山不低于20万吨/年。建筑用砂石不低于50万吨/年,保障重点工程建设、乡村振兴项目的,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项目竣工后及时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注销采矿权。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三率”准入监管。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审查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简称“三率”)准入条件,强化“三率”指标、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常态化监管。
加强共伴生矿产开发利用。加强煤与煤层气共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将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生态环保、绿色矿山建设等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废利用。
加强矿山固废、废水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煤矸石和废石两大类,当前煤矸石用于井下充填和矸砖原材料使用,积极探索煤矸石用于洗中煤和洗矸混烧发电、生产低热值煤气的可行性,废石自身无污染性,可用于道路垫石、矿坑填埋复垦等,规划期内煤矸石和粉煤灰应达到充分利用。进一步提高矿山用水效率,加强矿井废水循环利用,向矿业用水复用率100%的目标前进。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应用、开发适合本地区矿山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整体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矿山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
专栏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
“川南地区煤层气开发利用工程”(泸县部分):落实省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煤矿矿山研发瓦斯(煤层气)抽采与利用新工艺新技术,逐步推行高瓦斯(煤层气)井田先抽后采,鼓励低浓度瓦斯发电,降低安全风险。适时出让少量煤层气矿业权,探索总结煤层气与煤炭共采新技术。 |
第四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绿色勘查准入条件。探矿人和勘查单位提前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方案,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绿色勘查工作达到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矿山规划准入条件。需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资源量规模和设计开采规模,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控和区块设置要求,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服务年限准入条件。新建矿山按照生产规模大小确定服务年限,原则上大型矿山服务年限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乡村振兴项目的,服务年限与项目建设期限衔接,项目到期后按程序注销采矿权。
利用水平准入条件。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自然资源部下发“三率”指标要求;拥有合理的“三废”处理和利用方案;具有现实经济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的矿山必须有矿产综合利用方案,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相应水平,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有具体有效的处理和保护措施。
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规划期内,要求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改扩建矿山逐步达到。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准入条件。矿山布局须符合规划分区要求,坚持生态环保优先。具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矿山企业必须贯彻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废水达标后外排,加强废石综合利用,切实做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
产业持续发展准入条件。加大对优势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力度,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第五节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落实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矿业权出让“招拍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做好矿业权出让前的踏勘、论证、审核与备案工作。“净矿”出让前妥善解决采矿权与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企业不再受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处置等问题制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矿业开发良好秩序。政府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实施期间,其规划区块外部环境可能发生变化,矿业权出让前需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严格地质勘查监管。地质勘查活动期间,执行诚信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实行政府和行业协会相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的诚信体系,针对性采取奖惩措施,保障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支持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矿产资源领域统一的失信行为清单和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管理,按级惩戒。
执行矿业权市场制度。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勘查工作。执行矿产资源市场监测与供需形势分析机制,以市场需求为指导,适时适量投放矿业权。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业权交易平台,及时发布矿业权市场信息,承担公开交易事项,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执行矿业权退出机制。严格矿业权出让合同制度,采矿权合同中应明确要求采矿权人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设矿山,并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作出具体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建设。积极配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协助清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优化评审备案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把控质量,实现矿产资源动态监管。
严格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进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录,鼓励生产矿山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加强过程监管,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不新增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逐步提高地质资料综合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应收尽收,不断丰富信息资源。推进“互联网+地质资料”政务服务,积极配合省上建立地质资料联合编目和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公开地质资料目录。
加强矿业权档案管理。对新建矿山,加强矿业权归档资料的收录,对照资料汇交清单,严把资料数量、质量关;对每一宗矿业权档案资料制作档案目录,按顺序入盒,实现一矿一卷一盒一目录,同时建立电子台账目录,规范矿业权档案管理。
第六章 推进绿色发展 加强矿区生态保护
第一节 持续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一、深入贯彻绿色勘查实施
绿色勘查实施目标。响应国家对绿色勘查的号召,遵循四川省对绿色勘查行为约束要求,到2025年,地质勘查工作全部达到绿色地质勘查标准。
严格绿色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满足《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绿色勘查指南》总体要求,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全力做好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推广物探、无人机遥感等勘查技术,尽量少开挖、少揭露、少修路及降低有毒复合泥浆使用等方式来减轻或避免矿产勘查对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以法规制度约束地质勘查行为,做到规范施工、矿地和谐,全面实现矿山绿色勘查。
二、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规划实施期间,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分层次、分批次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落实有利于绿色矿业建设的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用林、税收等方面政策给与支持。组建绿色矿山建设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职责,加强现场指导,动员民众共同参与到矿山绿色建设监督中来,促进矿地和谐发展。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
第二节 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新建矿山生态环保要求。按照绿色矿山进行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有效的生态环保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大气、水资源、土地、动植物等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和破坏。严格矿山建设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满足占用耕地控制在规划指标和计划指标之内,同时按“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矿山建设开发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报告建议落实防灾措施。本次规划区块范围内地面不涉及保护文物,矿山出让前邀请文物主管部门参与实地踏勘论证,提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矿山建设开发过程中,若发现地下文物、遗址、墓葬或其它类似文物遗存的情况,应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水利和国防工程设施所圈定地区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等禁止采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限制在生态地质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禁止开展对生态环境有不可恢复破坏作用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开采对环境影响大而效益低的矿产,严禁矿山“三废”超标排放。申报采矿权时,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确定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其它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矿山建设同步进行,同时完工。
生产矿山生态环保要求。严格规范采矿活动,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诱发地质灾害的,依法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坚决淘汰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冶炼工艺,积极为矿山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选用适合本地区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达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目的。
执行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政策。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社会监管,使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矿山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由矿业权人负责治理,不得使用中央、省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纳入地方环境保护和地灾防治规划中实施修复,主要对长江和沱江两岸粗放开采形成高陡裸露边坡,坡面挂渣,渣土乱弃,土地压占与损毁,水源涵养功能下降、水土流失,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问题的历史遗留矿山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监测监管机制。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开展长江、沱江流域及大中型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工作,强化开采区域环境保护监测和预警,进一步细化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机制和统计报表制度,全面掌握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加强地下水水位及地表变形监测,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问题;依据《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并报送当年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情况,严格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等相关原则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矿山限期整改。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权限范围内在建与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检查比例不少于矿山的10%。
第七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环境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为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必须实施严格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强化规划约束
约束规划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施中重要体现矿产资源规划纲性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规划》制定目标和任务,严控矿山总数和砂石土类矿山数量,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和管控,制定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责任主体的《规划》实施成效综合考核制度。
约束规划调整频率。原则上规划发布后一年内不允许调整,后期确需调整的,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且确保调整内容科学、合理和可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强化集体决策机制。强化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同时广邀民众、矿山企业代表、矿政领域专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透明、科学、民主地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节 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从源头上解决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局面的有效途径,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转变观念,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做到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保障规划有序、高效开展,确保规划落到实处,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严格考核制度。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项重大规划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将矿业权设置区划匹配的合理性,矿业权投放、审批、转让、收益分配是否合法合规纳入管理责任体系,一起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
第三节 加强规划审查
严格规划预审制度。预审制度能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源头上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走上规划轨道。矿业权设置未经预审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加强规划审查制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否则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业用地。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实施阶段性评估机制。按照上级工作统筹部署,结合泸县实际需求对《规划》实施成效进行阶段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面临的新形势,提出规划意见建议。评估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年度实施检查。推进《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按年度落实矿产勘查、总量调控、矿业经济、开发利用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目标和任务,按规划部署要求分年度实施重大工程。检查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 强化规划监测与管理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管控。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测,完善动态监测制度,规范监测频率;将矿山总量控制、矿山生态修复等列为执法监测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规划》实施情况。
完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途径,充分吸纳广大公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划顺利实施;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规划实施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意义,树立矿产资源管理的战略意识、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发展意识及和谐意识,使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人心,形成按规划管矿、按规划办矿的意识,从根本上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将规划管理纳入普法工作内容之一,将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切实抓好规划管理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节 加大财政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统筹加大对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以矿山生态修复契机打造养殖场、养老院等社会项目,进而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
第七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为支撑,国土空间“一张图”为基础,做好规划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与其它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规划管理效能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附表1
泸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主要矿种 | 已设探矿权数量 | 拟设探矿权数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泸县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面积 (平方 千米) | 拐点坐标 | 现有勘查程度 |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 投放时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泸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平方 千米) | 拐点坐标 | 主要矿种 | 资源量 单位 | 资源量 | 已设采矿权数量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4
泸县开采规划区块表
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 面积 (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投放 时序 | 备注 |
1 | CQ51052100001 | 泸县福集镇清华玻璃用砂岩 | 玻璃用砂岩 | / | 1.9026 | 略(下同) | 矿石 千吨 | 26636 | 2025 | 已有矿业权整体规划区块。按“净矿”出让,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2 | CQ51052100002 | 泸县福集镇铁炉冲建筑用砂岩 | 建筑用砂岩 | / | 0.1292 |
| 矿石 千立方米 | 1938 | 2023 | 专供隆黄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已有矿业权整体规划区块,按“净矿”出让,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3 | CQ51052100003 | 泸县百和镇蒋坝砂岩 | 砂岩 | / | 0.0904 |
| 矿石 千立方米 | 1174 | 2025 | 饰面用石材。最低设计开采规模不小于1万立方米/年;达到详查及其以上勘查程度后按“净矿”出让,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4 | CQ51052100004 | 泸县太伏镇良坝砂岩 | 砂岩 | / | 0.2047 |
| 矿石 千立方米 | 3911 | 2024 | 饰面用石材。已有矿业权整体规划区块,按“净矿”出让,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5 | CQ51052100006 | 泸县嘉明镇马滩建筑用砂岩 | 建筑用砂岩 | / | 0.0273 |
| 矿石 千立方米 | 546 | 2023 | 专供隆黄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最低设计开采规模不小于20万吨/年;按“净矿”出让,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6 | CQ51052100007 | 泸县云锦镇神山建筑用砂岩 | 建筑用砂岩 | / | 0.0673 |
| 矿石 千立方米 | 673 | 2024 | 专供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最低设计开采规模不小于20万吨/年;按“净矿”出让,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
备注:拐点坐标及空间范围以规划数据库为准。
附表5
泸县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 (平方千米) | 拐点坐标 | 开采矿种 | 资源量单位 | 资源量 | 已设采矿权数量 | 已设采矿权涉及开采规划(万吨) | 拟设采矿权数量 | 拟设采矿权涉及开采规划(万吨/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6
泸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 矿产名称 | 资源量规模 | 最低设计开采规模 | 备注 | ||||
单位 | 最低资源量规模 | 单位/年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煤(地下开采) | 原煤 万吨 | 1000 | 原煤 万吨 | 120 | 45 | / | 见注2所示 |
2 | 地热(热水/热气) | 电(热)能(兆瓦) | 1/1 | 万立方米 | 20/10 | 10/5 | 1/0.5 |
|
3 | 耐火粘土 | 矿石 万吨 | 200 | 矿石 万吨 | 20 | 10 | / |
|
4 | 灰岩(水泥用/其它) | 矿石 万吨 | 1500/1500 | 矿石 万吨 | 100/100 | 50/50 | —/— | 见注释3 |
5 | 饰面用石材(灰岩/其它) | 矿石 万立方米 | 100/10 | 矿石 万立方米 | 10/10 | 5/3 | —/1 | 见注释4 |
6 | 玻璃、陶瓷等用石英岩、石英砂 | 矿石 万吨 | 200 | 矿石 万吨 | 30 | 10 | / |
|
7 | 矿泉水(理疗用/饮用) | 允许开采量(立方米/日) | 50 | 万立方米 | 10 | 5 | 1 |
|
8 | 建筑用砂石 | 矿石 万吨 | / | 万吨 | / | / | / | 见注释5 |
9 | 粘土、页岩、砂岩、砂(砖瓦用) | 矿石 万吨 | 200 | 万吨 | 30 | 20 | / |
|
注:1.本表中最低资源量规模为规划期内矿山最低资源量准入条件,其资源量规模分类(大型、中型、小型)根据“国土资发〔2000〕133号”规模划分标准确定;2.煤:最低资源量和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中,出让登记时间早于规划发布的煤矿探矿权转采矿权除外,但煤与瓦斯突出煤炭开采规模应不低于90万吨/年;3.水泥用灰岩:新建水泥用灰岩矿山资源量规模必须达到大型标准(矿石0.8亿吨);4.饰面用石材:饰面用灰岩矿山主要用作砌筑用条石、雕刻、制板材等;5.建筑用砂石:建筑用砂石主要用作机制砂、建筑骨料、铺筑路基等原料。新设开采规划区块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乡村振兴项目的,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服务年限与项目建设期限衔接;6.未列入上表的其他矿种最低资源量规模和设计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小型及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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