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思想引导
一是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家“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针对民营企业家开展教育培训,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慈善公益活动。将民营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情况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内容中,引导民营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二是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三是鼓励支持企业有意识地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理安抚、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可持续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四是鼓励支持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鼓励企业发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将以“平等、互助、博爱、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慈善理念和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五是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与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各类慈善文化活动。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积极向需求突出的社会领域进行捐赠。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政府部门对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树立企业公益慈善典型,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二是加强统战部、工商联与民营企业的互动,持续开展“千企帮千村”活动。组织民营企业继续参与“千企帮千村”援藏结对帮扶活动,加强企业与藏区贫困县、贫困村的对接联系,引导企业通过捐款捐物、产业扶贫、就业扶贫、“以购助扶”等形式进一步参与藏区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攻坚。
三、制定激励措施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015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加强宣传舆论
一是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二是相关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内企业基本情况下,引导企业参加慈善公益事业,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企业做好推荐工作,为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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