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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协泸县第十届三次会议第05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30 16:55:53 浏览次数: 【字体:

钟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的建议》(第057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区域节能评价工作开展势在必行。 
  开展区域节能评价工作可有力推进节能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从而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工作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建立在各个项目节能评价基础工作之上。多年来,所有项目的节能评价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 
  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我县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均进行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级发展改革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省级规定,要求权限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对于此类项目,建设业主可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同节能报告内容的节能专章,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现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下一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各区域(园区)将编制区域(园区)节能评价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区域(园区)的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使用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成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属于区域节能评价以外及其他不适用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继续按照国家、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25日 

  

联 系 人:谢平 

  联系电话:8170208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政协 泸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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