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意见征集>详细内容

【已结束】关于征求《进一步促进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1-15 11:04: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建房发〔2024〕17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泸住建规〔2024〕3号),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助企纾困,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了《进一步促进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时间紧,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1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月21日前通过电话、邮件方式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

联系人:王世蓉

联系电话:0830-2232572

邮箱:326849783@qq.com

 

附件:进一步促进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助企纾困,促进泸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泸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群众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发放购房惠民补助。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购房人在泸县范围内购买参与奖补企业提供的在活动名单之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一手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单套房源、单个车位(车库)按照就高原则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购房人在泸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给予补助2000元/个。在泸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2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2.非泸县籍户口子女在泸县入学的购房人、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户籍在泸县的家庭,在泸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4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在泸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3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3.2021年8月24日以后,泸县企业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才在泸县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不限楼盘),参照中共泸县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政策文件执行,按照购房款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二)鼓励住房“以旧换新”。本政策实施期间,对出售本县自有商品住房并在泸县范围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新房《契税完税证明》一次性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消费券,消费券可在泸县范围内参与活动的商家购买商品。

(三)加大公积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人在本县内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县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提取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给予购房人子女入学支持。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凭《契税完税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按学位分配政策,其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可享受就近入学资格。

二、多措并举激发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

(五)大力推广“房票”安置。鼓励在集体土地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探索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按照使用金额给予一定货币奖励。在2026年1月31日前使用“房票”的,同时符合本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六)积极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积极探索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金融机构发放收购贷款予以支持。鼓励国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用房。

(七)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取消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八)盘活利用存量车位。对已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满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后仍有剩余的,按程序公示后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九)优化成品住宅建设要求。对新建住宅项目成品房建设,建设单位在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阶段,可自行确定成品房建设比例。

(十)鼓励房企开展促销活动。鼓励企业优化营销模式,开展自媒体营销、抱团取暖联合促销,自行推出团购折扣、发放消费券等活动,让“好房子”展示于众、让利于民,促进市场销售。 

(十一)优化项目验收机制。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审核,对达到验收条件的楼栋,实施分期验收。

(十二)优化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三)支持鼓励开发企业建设高品质住房。开展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试点,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试点示范”的原则,推动居住用地试点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建设,在标准设定、规划条件、施工建设、运维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住环境。

上述政策不和其他补助政策重复享受,按“每套住房只申请一次,奖补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复申请的,取消购房补助资格。

本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其中有明确时限的条款,以明确的时间为准。


关于 征求 进一步促进 泸县房地产市场 平稳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