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泸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市府发〔2021〕1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县应急局代县政府起草了《泸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泸县玉蟾街道创业街352号,泸县应急管理局,邮编:646100。
二、电话:(0830)8183906。
附件:《泸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泸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021年2月1日至6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国营泸县林场的林区、省林科院川南林业研究所的林区、各镇(街道)财政公山、集体和个人林地等重点林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可临时发布禁火令或封山令。
四、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烧灰积肥和吸烟等违规野外用火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严格实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村社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的包保责任体系。
七、防火区内的森林经营单位要常年安排护林人员,并严格各种守护制度。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各级护林组织和护林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有权制止其违章用火行为。
八、林区毗邻单位做好联防联控,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九、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林业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十、各森林防火组织和有关单位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物资和资金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一、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十二、对违反本号令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十三、对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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