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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泸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8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01 16:4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廖兴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占用共享车位的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提案中您所提出的地方性处罚条例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处罚条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县级层面只能收集相关素材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可罚0.5-2万元。

公共停车位是市民共享的公共资源,临时占道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政府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有偿费用,是国内外城市的普遍做法。针对我县城区路面上占道停车秩序混乱,沿街商户占用停车位,严重影响了市民通行,影响了市容市貌的行为,采取了专项整治措施。

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马路市场”隐患清理整治专项工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尽可能地引导车辆停入停车场,减少路面停车压力,与日常交通安全巡逻管控相结合,常态化整治商铺占用停车位的行为。同时,利用创建文明城市契机,加大宣传,广泛劝导教育商铺门店要文明经营,杜绝霸占停车位。

二、通过收费这个经济杠杆,有效避免车辆长期占用停车位的现象,有效提高路面公共停车位的使用率。我县严格按照《泸州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217号)文件精神,经县发改局批准(泸县发改价费〔2017〕36号),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我县城区的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由泸县汇兴保安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的收费项目。泸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临时停车场馆的建设、停车位的增划及相应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通过专项整治和停车收费管理,效果明显,乱停放车辆、占用共享车位的现象减少。下一步,我们将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引导,联合执法,完善机制,常态化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泸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 泸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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