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奖励领取地咨询
泸县卫生健康局回复: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精神,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由于您父母户籍已迁出泸县,按照户籍地申报原则,您无法在泸县申报独生子女奖励费用。 泸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于5月7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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