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宅基地面积分配标准
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回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第四条规定,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我们泸县属于丘陵地区,农村建房面积标准是按照川府规〔2023〕4号文件精神执行的。 百和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 2025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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