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潮镇红合村村民反映退伍军人医疗保险补贴被取消不合理
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
一、根据《泸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第七条: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九条: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50%(泸县补助60%);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泸县补助50%)。
二、根据《泸州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如您不属于以上类别,则不能享受医疗补助。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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