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城管部门要求摊贩搬迁不合理
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 经与您电话核实,您摆摊的位置处于吉福街,因吉福街已于2023年规划为商业步行街,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和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泸县商业步行街及周边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摆摊设点经营行为。因考虑到众多小商贩的生计问题,我局在春节期间已在城区内设置8处临时摊区用于商贩摆摊经营,您可根据经营种类选择相应摊区按规定规范经营。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县城区各路段巡查频次,加大县城区违规占道治理力度,努力提升我县人居环境。 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于1月23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4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