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低保、五保、独生子女相关补贴政策
泸县民政局回复: 2024年12月19日,经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不愿意透露基本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您户基本情况。已向您告知相关政策如下: 2023年10月,泸州市民政局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泸市民发〔2023〕102号),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申办程序、低保金的计发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低保认定对象有3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须“整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其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应当纳入低保范围。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患重病或慢性病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 4.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三)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已经认定并享受低保待遇的,应退出低保: 1.银行存款(不含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金银珠宝首饰、收藏品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全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4倍。 2.有5万元以上(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不含C、D级危房)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拥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倍的老旧小区住房除外、农村居民自建的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经营性房屋(即商业门面、店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1年内有纳税记录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支付高额费用参加艺体等专业培训、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出国旅游,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商务舱、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的,存在网络购买高档物品行为的。 7.非征收、危房改造等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12个月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新建居住用房或非居住用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非必要装修的。 8.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的人员。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 10.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2个月及以上)居住在省外,申请人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导致无法核实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的。 11.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故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4.因赌博、嫖娼和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15.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办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受理低保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1.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申请有困难,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2.主动发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其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和申办程序,必要时可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乡村振兴、应急管理、残联、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数据信息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转乡镇(街道)进行核查。 目前,我县现在执行的农村低保标准为58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788元/人月。 因您不愿透露基本信息, 您可根据家庭情况,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电话:0830-8183069。 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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