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滩镇涂丰村村民反映修建猪圈被罚款问题
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回复:
经调查,您系涂丰村2社村民。2023年2月,您在未经批准条件下擅自占用涂丰村2社集体土地(约44㎡)修建养殖房,同年2月已完工。由于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镇于2023年8月2日对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限期(15日)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耕地开垦费(300000元/亩)7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860元。因您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遂我镇于2024年3月7日向您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您至今未履行,仍将养殖房交由付兴文作养猪房使用至今。2024年4月8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并对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24年12月16日,泸县人民法院对您采取了冻结名下财产的措施。
综上所述,因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拒绝履行,故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期已与您联系沟通多次,您表示已知晓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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